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莊鎮遠潘怡珍邱瓊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3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慶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99年1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洪慶峰」部分,均更正為「被告洪慶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 洪慶峰」部分,因被告之姓名實為「洪慶峯」,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12月9日屏檢榮莊100 執4089字第38612號函檢附之被告口卡片、戶籍資料,與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姓名更改資料查詢(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顯示被告並未更名)可稽,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被告洪慶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潘怡珍

法 官 邱瓊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