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13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16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分別減為如附表七所示之刑,如附表七編號1、5所示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七編號1、5以外之編號所示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七編號1、2、7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並分別沒收如附表 七編號1、2、7所示之署押。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拘役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七編號1、2、7所示之署押共貳佰叁拾叁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自民國89年11月起至95年12月間,任職於屏東縣九如鄉○○村○○路212號「什全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什全公 司)擔任業務銷售員,負責什全公司及同公司負責人朱玉峯所另經營「大峯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大峯公司)之銷售貨物、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任職期間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其並無出貨與客戶之意,竟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連續於其業務上所掌之出貨單上,虛偽登載不實之出貨事宜,並持以出示公司而行使之,致什全、大峯公司方面誤認為有客戶訂貨,而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之出貨單所示貨物交付甲○○,甲○○則於取得各該貨物後即將之變賣獲利;又甲○○為掩飾前開犯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偽簽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客戶署押於出貨單上,以藉此向公司表示客戶業經收取貨物惟尚未給付貨款,再將上開出貨單交回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什全、大峯公司及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客戶之權益。 (二)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其並無出貨與客戶之意,竟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8 至204 、附表二及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於其業務上所掌之出貨單、寄單憑證上,虛偽登載不實之出貨事宜,並持以出示公司而行使之,致什全、大峯公司方面誤認為有客戶訂貨,而將如附表一編號8 至204 、附表二及附表三各編號之出貨單、寄單憑證所示貨物交付甲○○,甲○○則於取得各該貨物後即將之變賣獲利;又甲○○為掩飾前開犯行,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8 至204 (編號11、34、69、176 除外)、附表二(編號4 、5 、11、18、19 、24 除外)、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偽簽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客戶署押於出貨單、寄單憑證上,以藉此向公司表示各該客戶業經收取貨物惟尚未給付貨款,再將上開出貨單、寄單憑證交回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什全、大峯公司及如附表一編號8 至204 (編號11、34、69、176 除外)、附表二(編號4 、5 、11、18、19、24除外)、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客戶之權益。 (三)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佯稱有銷售管道而欲行提貨,致什全、大峯公司方面信以為真,而交付與柴榮弘如附表四所示之貨物;甲○○則於取得各該貨物後,未依公司規定回報銷售情形,反將各該貨物變賣獲利。 (四)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五編號1 至3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時間,前往各該編號所示客戶處,向其等收取各該附表所示之貨款、退貨後,未依公司規定繳回,而將該等貨款、退貨變易持有為所有以侵吞獲利。 (五)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五編號4 至26、附表六編號2 至4 所示之時間,前往各該附表所示之客戶處,向其等收取如各該附表所示之貨款、退貨後,未依公司規定繳回,而將該等貨款、退貨變易持有為所有以侵吞獲利。 (六)又甲○○於所為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業務侵占行為後,為掩飾該次犯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簽如該編號所示之客戶署押於寄單憑證上,以藉此向公司表示該客戶尚未給付貨款,再將上開寄單憑證交回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什全、大峯公司及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客戶之權益。 二、案經什全、大峯公司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各項證據均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無事證證明有何違法取得或類此瑕疵之情,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97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核與證人 即告訴代理人乙○○於偵查中證述被告向告訴人詐取貨物、虛載相關單據、偽造客戶簽署、將貨款或退貨侵占入己等情大致相符(見他字卷第35-44 頁),並有告訴人之人事資料卡、客戶明細表各1 份,及出貨單、寄單憑證、銷退貨及繳款情形之客戶查證簽註、被告向倉庫提貨未報貨品明細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他字案附件卷共3 本),是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至被告雖幾度辯稱:因遭客戶倒帳,為彌補此帳面缺口,才會犯下本件犯行,伊亦情非得已云云,然其所辯至多僅為被告之犯罪動機,要與本件各犯行構成要件該當之認定無涉,特此敘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皆洵足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法 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事實欄一(一)、(四)部分之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本件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罰法律有所變更,爰詳述如下: (一)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而被告所為事實欄一(一)、(四)部分之多次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之犯行,乃分別基於概括犯意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屬連續犯,各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惟如依修正後之新法規定,因連續犯業經刪除,即應按數罪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二)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而被告所為事實欄一(一)部分之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惟如依修正後之新法規定,因牽連犯業經刪除,即應按數罪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三)上開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修正增訂第1 條之1 ,明定刑法分則編之法定刑中,關於罰金刑之提高標準及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而於上開條文修正增訂前,罰金刑之提高標準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之規定,而罰金刑以銀元為貨幣單位。較之上開條文修正增訂前後,法定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換算為新臺幣後其結果並無差別,是刑法施行法修正增訂第1 條之1 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又上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亦經修正為「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有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之罰金刑下限業已提高,此部分修正後之刑法亦無較有利於被告。(四)經綜合上述罪刑比較結果,被告所為事實欄一(一)、(四)部分之行為後之法律均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故被告於事實欄一(一)、(四)部分之犯行,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法律規定論處。 四、按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指偽造他人之文書而言,若自己之文書,雖登載不實,祇屬虛妄行為,不能構成偽造文書之罪(最高法院19年非字第11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 本件犯行相關之出貨單、寄單憑證,均屬告訴人之業務銷售員工作上所掌理之物,被告基於職務本有製作權限等情,業經證人乙○○證述綦詳(見本院97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5 頁、97年11月3 日審判筆錄第3-4 頁),是被告開立內容不實之出貨單、寄單憑證,藉此向告訴人詐領貨品之行為,應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至被告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出貨單、寄單憑證上另行偽造客戶之簽名,表示該客戶業已收取貨品而尚未給付貨款之意,各該偽簽有客戶署名之出貨單、寄單憑證,具有文書之外觀,足資表示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收據或簽帳單之性質,並堪認為簽署者信用表示之證明,故為私文書屬性無訛。 五、核被告甲○○所為事實欄一(一)、(二)部分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丙○○條、第215條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丙○○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事實欄一(三)部分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一(四)、(五)部分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事實欄一(六)部分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丙○○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被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1、34、69、176除外) 、附表二(編號4、5、11、18 、19、24除外)、附表三編 號1、3、附表五編號14所示客戶署押於出貨單、寄單憑證上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部分,又被告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所掌文書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偽造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事實欄一(一)、(四)部分之先後多次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於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犯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於事實欄一(二)、(三)、(五)、(六)部分之犯行,則分別係犯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罪等各罪,均為各別獨立之行為,應並與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犯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事實欄一(四)部分所犯之連續業務侵占罪,予以分論併罰。 六、爰審酌被告詐取公司貨物、侵占應繳還公司之貨款及退貨,並虛載出貨單、寄單憑證,以及偽造客戶之簽署,進而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權益損害非輕,暨影響社會信用秩序,且尚未與告訴人談妥賠償條件等情,是其本件所為各犯行致生之影響確屬嚴重,惟念被告僅於70年間有犯罪前科,素行尚可,有其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可考,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刑。 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固有前開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可資參照,但此之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不包括易刑處分,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易言之,倘所處之主刑同時有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應分別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8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事實欄一(一)、(四)部分之犯行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亦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等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認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故被告於事實欄一(一)、(四)部分所犯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業務侵占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法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於事實欄一(二)、(三)、(五)、(六)部分所犯之罪,則仍應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丙○○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丙○○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俱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分別減為如附表七所示之刑。 九、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數罪部分,於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經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之刑期不得逾2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和應執行拘役併執行之」;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將應執行有期徒刑之上限 提高為「3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和應執行拘役合併執行之規定則改為「應執行3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難謂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10款,就被告減刑後之刑,分別就有期徒刑和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十、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又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乃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諭知易科罰金。是本件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以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十一、如附表七編號1、2、7所示被告偽造之署押共233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丙○○ 條、第215 條、第210 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10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3 條之1 第3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潘豐益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丙○○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虛設出貨運用出貨單詐欺部分: ┌──┬────┬────┬────┬───────────┬──────┬────┐ │編號│客名戶稱│單據編號│詐欺所得│ 行 為 │ 日 期 │偽造印文│ │ │ │ │(新臺幣)│ │ │署押 │ ├──┼────┼────┼────┼───────────┼──────┼────┤ │ │癸○ │023655 │93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2月14日 │劉 │ │1 │ │ │ │造客戶簽收「劉」 │ │ │ ├──┼────┼────┼────┼───────────┼──────┼────┤ │ │鴨肉田 │009848 │56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4月3日 │岡 │ │2 │ │ │ │造客戶簽收「岡」。(經│ │ │ │ │ │ │ │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出│ │ │ │ │ │ │ │貨單上其餘456元有繳回 │ │ │ │ │ │ │ │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 │ │B○○○│018557 │91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4月20日 │元 │ │3 │ │ │ │造客戶簽收「元」 │ │ │ ├──┼────┼────┼────┼───────────┼──────┼────┤ │ │雄青 │000041 │55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6月12日 │寶 │ │4 │ │ │ │造客戶簽收「寶」 │ │ │ ├──┼────┼────┼────┼───────────┼──────┼────┤ │ │載興農會│019396 │247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6月22日 │林文榮 │ │5 │ │ │ │造客戶簽收「林文榮」 │ │ │ ├──┼────┼────┼────┼───────────┼──────┼────┤ │ │尖沙嘴 │002074 │414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6月28日 │林 │ │6 │ │ │ │造客戶簽收「林」 │ │ │ ├──┼────┼────┼────┼───────────┼──────┼────┤ │ │零售 │號碼不詳│16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間某日 (│林 │ │7 │ │ │ │造客戶簽收「林」 │時間不明,應│ │ │ │ │ │ │ │為有利被告之│ │ │ │ │ │ │ │認定,而認犯│ │ │ │ │ │ │ │罪時間係於95│ │ │ │ │ │ │ │年6 月30日之│ │ │ │ │ │ │ │前) │ │ ├──┼────┼────┼────┼───────────┼──────┼────┤ │ │裕發 │010901 │11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7 月8日 │朱 │ │8 │ │ │ │造客戶簽收「朱」 │ │ │ ├──┼────┼────┼────┼───────────┼──────┼────┤ │ │信國 │004595 │547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8 月4日 │邵俊龍 │ │9 │ │ │ │造客戶簽收「邵俊龍」 │ │ │ ├──┼────┼────┼────┼───────────┼──────┼────┤ │ │朝閔 │004234 │547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8 月8日 │寶 │ │10 │ │ │ │造客戶簽收「寶」 │ │ │ ├──┼────┼────┼────┼───────────┼──────┼────┤ │ │巳○○ │040195 │165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 │95年8月29日 │(無證據 │ │11 │ │ │ │ │ │證明有偽│ │ │ │ │ │ │ │造情事) │ ├──┼────┼────┼────┼───────────┼──────┼────┤ │ │信大 │006437 │33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9月19日 │信大 │ │12 │ │ │ │造客戶簽收「信大」 │ │ │ ├──┼────┼────┼────┼───────────┼──────┼────┤ │ │梁太太 │006991 │40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9月21日 │梁 │ │13 │ │ │ │造客戶簽收「梁」。(經│ │ │ │ │ │ │ │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出│ │ │ │ │ │ │ │貨單上其餘3740元有繳回│ │ │ │ │ │ │ │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 │14 │裕發 │031374 │42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9 月22日│朱 │ │ │ │ │ │造客戶簽收「朱」。(經│ │ │ │ │ │ │ │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出│ │ │ │ │ │ │ │貨單上其餘2050元有繳回│ │ │ │ │ │ │ │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 │15 │信國 │031382 │7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9月22日 │邵文華 │ │ │ │ │ │造客戶簽收「邵文華」 │ │ │ ├──┼────┼────┼────┼───────────┼──────┼────┤ │ │玉振 │031384 │547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9月23日 │有 │ │16 │ │ │ │造客戶簽收「有」。(經│ │ │ │ │ │ │ │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出│ │ │ │ │ │ │ │貨單上其餘1330元有繳回│ │ │ │ │ │ │ │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 │17 │H○ │031457 │30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9月26日 │林雀客 │ │ │ │ │ │造客戶簽收「林雀客」。│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5175元有│ │ │ │ │ │ │ │繳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18 │民生 │048698 │6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9月29日 │夏文珍 │ │ │ │ │ │造客戶簽收「夏文珍」 │ │ │ ├──┼────┼────┼────┼───────────┼──────┼────┤ │19 │萬順 │048722 │503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9月30日 │邱正英 │ │ │ │ │ │造客戶簽收「邱正英」。│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2200元有│ │ │ │ │ │ │ │繳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20 │寅○ │048826 │91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 日│邱寅○ │ │ │ │ │ │造客戶簽收「邱寅○」 │ │ │ ├──┼────┼────┼────┼───────────┼──────┼────┤ │21 │寅○ │048824 │4056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 日│邱寅○ │ │ │ │ │ │造客戶簽收「邱寅○」 │ │ │ ├──┼────┼────┼────┼───────────┼──────┼────┤ │22 │文雄 │039065 │30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3日 │陳文雄 │ │ │ │ │ │造客戶簽收「陳文雄」。│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5820元有│ │ │ │ │ │ │ │繳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23 │瑞發 │039067 │79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3日 │鄧子祥 │ │ │ │ │ │造客戶簽收「鄧子祥」 │ │ │ ├──┼────┼────┼────┼───────────┼──────┼────┤ │24 │金來來 │048843 │6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4日 │M○○ │ │ │ │ │ │造客戶簽收「M○○」 │ │ │ ├──┼────┼────┼────┼───────────┼──────┼────┤ │25 │永富 │048841 │6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4日 │黃飛富 │ │ │ │ │ │造客戶簽收「黃飛富」 │ │ │ ├──┼────┼────┼────┼───────────┼──────┼────┤ │26 │永富 │048840 │24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4日 │黃飛富 │ │ │ │ │ │造客戶簽收「黃飛富」 │ │ │ ├──┼────┼────┼────┼───────────┼──────┼────┤ │27 │泰山 │048741 │7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4 日│王 │ │ │ │ │ │造客戶簽收「王」 │ │ │ ├──┼────┼────┼────┼───────────┼──────┼────┤ │28 │Q○ │039087 │72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5 日│林文佑 │ │ │ │ │ │造客戶簽收「林文佑」 │ │ │ ├──┼────┼────┼────┼───────────┼──────┼────┤ │29 │裕發 │048845 │35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6日 │朱 │ │ │ │ │ │造客戶簽收「朱」 │ │ │ ├──┼────┼────┼────┼───────────┼──────┼────┤ │30 │O○-九 │039204 │50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6日 │陳 │ │ │如 │ │ │造客戶簽收「陳」。(經│ │ │ │ │ │ │ │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出│ │ │ │ │ │ │ │貨單上其餘2550元有繳回│ │ │ │ │ │ │ │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 │31 │零售 │039210 │18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6日 │王 │ │ │ │ │ │造客戶簽收「王」 │ │ │ ├──┼────┼────┼────┼───────────┼──────┼────┤ │32 │H○ │039丙○○ │50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9日 │林文宏 │ │ │ │ │ │造客戶簽收「林文宏」。│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1940元有│ │ │ │ │ │ │ │繳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33 │華正 │039220 │12048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9日 │林寶在 │ │ │ │ │ │造客戶簽收「林寶在」 │ │ │ ├──┼────┼────┼────┼───────────┼──────┼────┤ │34 │巳○○ │039224 │150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 │95年10月9日 │(無證據 │ │ │ │ │ │ │ │證明有偽│ │ │ │ │ │ │ │造情事) │ ├──┼────┼────┼────┼───────────┼──────┼────┤ │35 │尚品 │031077 │63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0日│蔡天得 │ │ │ │ │ │造客戶簽收「蔡天得」 │ │ │ ├──┼────┼────┼────┼───────────┼──────┼────┤ │36 │朝閔 │031067 │621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0日│李天德 │ │ │ │ │ │造客戶簽收「李天德」 │ │ │ ├──┼────┼────┼────┼───────────┼──────┼────┤ │37 │N○ │007869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1日│李文德 │ │ │ │ │ │造客戶簽收「李文德」 │ │ │ ├──┼────┼────┼────┼───────────┼──────┼────┤ │38 │N○ │007868 │15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1日│李文德 │ │ │ │ │ │造客戶簽收「李文德」。│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4380元有│ │ │ │ │ │ │ │繳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39 │小豆芽 │007860 │15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1日│黃靜雯 │ │ │ │ │ │造客戶簽收「黃靜雯」。│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2900元有│ │ │ │ │ │ │ │繳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40 │九九 │007866 │35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1日│申○○ │ │ │ │ │ │造客戶簽收「申○○」 │ │ │ ├──┼────┼────┼────┼───────────┼──────┼────┤ │41 │摩卡 │031085 │199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2日│摩卡 │ │ │ │ │ │造客戶簽收「摩卡」。(│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1980元有繳│ │ │ │ │ │ │ │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 │42 │D○ │031095 │439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2日│林武雄 │ │ │ │ │ │造客戶簽收「林武雄」 │ │ │ ├──┼────┼────┼────┼───────────┼──────┼────┤ │43 │D○ │031096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2日│林武雄 │ │ │ │ │ │造客戶簽收「林武雄」 │ │ │ ├──┼────┼────┼────┼───────────┼──────┼────┤ │44 │戊○ │031100 │66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2日│古世賢 │ │ │ │ │ │造客戶簽收「古世賢」。│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1600元有│ │ │ │ │ │ │ │繳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45 │民生 │007887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3日│夏文珍 │ │ │ │ │ │造客戶簽收「夏文珍」 │ │ │ ├──┼────┼────┼────┼───────────┼──────┼────┤ │46 │金和順 │007890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3日│王琼慧 │ │ │ │ │ │造客戶簽收「王琼慧」 │ │ │ ├──┼────┼────┼────┼───────────┼──────┼────┤ │47 │金松發 │007888 │653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3日│吳傳正 │ │ │ │ │ │造客戶簽收「吳傳正」 │ │ │ ├──┼────┼────┼────┼───────────┼──────┼────┤ │48 │富豪 │007879 │71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3日│林淑芬 │ │ │ │ │ │造客戶簽收「林淑芬」 │ │ │ ├──┼────┼────┼────┼───────────┼──────┼────┤ │49 │宏昇 │039139 │106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4日│朱文雄 │ │ │ │ │ │造客戶簽收「朱文雄」 │ │ │ ├──┼────┼────┼────┼───────────┼──────┼────┤ │50 │玉振 │039141 │30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4日│有 │ │ │ │ │ │造客戶簽收「有」 │ │ │ ├──┼────┼────┼────┼───────────┼──────┼────┤ │51 │金順發 │039135 │120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4日│林豊正 │ │ │ │ │ │造客戶簽收「林豊正」 │ │ │ ├──┼────┼────┼────┼───────────┼──────┼────┤ │52 │鴻南 │039239 │34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6日│鴻南行 │ │ │ │ │ │造客戶簽收「鴻南行」 │ │ │ ├──┼────┼────┼────┼───────────┼──────┼────┤ │53 │鴻南 │039241 │6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6日│鴻南 │ │ │ │ │ │造客戶簽收「鴻南」 │ │ │ ├──┼────┼────┼────┼───────────┼──────┼────┤ │54 │鴻南 │039238 │547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6日│郭瑞逸 │ │ │ │ │ │造客戶簽收「郭瑞逸」 │ │ │ ├──┼────┼────┼────┼───────────┼──────┼────┤ │55 │昇興 │038181 │401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7日│鄭忠道 │ │ │ │ │ │造客戶簽收「鄭忠道」。│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1420元有│ │ │ │ │ │ │ │繳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56 │朝閔 │038154 │564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7日│鄭文輝 │ │ │ │ │ │造客戶簽收「鄭文輝」 │ │ │ ├──┼────┼────┼────┼───────────┼──────┼────┤ │57 │耀發 │038123 │30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8日│暇 │ │ │ │ │ │造客戶簽收「暇」。(經│ │ │ │ │ │ │ │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出│ │ │ │ │ │ │ │貨單上其餘1080元有繳回│ │ │ │ │ │ │ │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 │58 │P○ │038122 │1713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8日│盧飛全 │ │ │ │ │ │造客戶簽收「盧飛全」 │ │ │ ├──┼────┼────┼────┼───────────┼──────┼────┤ │59 │興農農藥│038124 │23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8日│陳罔腰 │ │ │ │ │ │造客戶簽收「陳罔腰」。│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3000元有│ │ │ │ │ │ │ │繳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60 │泰山 │038114 │58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8日│張武雄 │ │ │ │ │ │造客戶簽收「張武雄」 │ │ │ ├──┼────┼────┼────┼───────────┼──────┼────┤ │61 │鴨肉田 │038228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9日│陳淑芬 │ │ │ │ │ │造客戶簽收「陳淑芬」 │ │ │ ├──┼────┼────┼────┼───────────┼──────┼────┤ │62 │鴨肉田 │038227 │19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19日│陳淑芬 │ │ │ │ │ │造客戶簽收「陳淑芬」 │ │ │ ├──┼────┼────┼────┼───────────┼──────┼────┤ │63 │民生 │038139 │3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0日│夏文珍 │ │ │ │ │ │造客戶簽收「夏文珍」 │ │ │ ├──┼────┼────┼────┼───────────┼──────┼────┤ │64 │振盛發 │038191 │81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0日│朱嘉靜 │ │ │ │ │ │造客戶簽收「朱嘉靜」 │ │ │ ├──┼────┼────┼────┼───────────┼──────┼────┤ │65 │協德裕 │038148 │240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0日│鄭美雪 │ │ │ │ │ │造客戶簽收「鄭美雪」 │ │ │ ├──┼────┼────┼────┼───────────┼──────┼────┤ │66 │L○ │022622 │85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0日│許 │ │ │ │ │ │造客戶簽收「許」 │ │ │ ├──┼────┼────┼────┼───────────┼──────┼────┤ │67 │雄青 │038243 │1713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1日│林淑萍 │ │ │ │ │ │造客戶簽收「林淑萍」 │ │ │ ├──┼────┼────┼────┼───────────┼──────┼────┤ │68 │萬順 │038245 │50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1日│邱 │ │ │ │ │ │造客戶簽收「邱」 │ │ │ ├──┼────┼────┼────┼───────────┼──────┼────┤ │69 │大年旺 │038244 │1653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以不│95年10月21日│(無證據 │ │ │ │ │ │詳方式使不知情之大年旺│ │證明有偽│ │ │ │ │ │職員在該出貨單上蓋章,│ │造情事) │ │ │ │ │ │再將該出貨單繳回公司,│ │ │ │ │ │ │ │以掩飾虛偽出貨之事實。│ │ │ ├──┼────┼────┼────┼───────────┼──────┼────┤ │70 │O○-九 │038246 │28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1日│O○ │ │ │如 │ │ │造客戶簽收「O○」 │ │ │ ├──┼────┼────┼────┼───────────┼──────┼────┤ │71 │L○ │046654 │123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3日│林玉玲 │ │ │ │ │ │造客戶簽收「林玉玲」 │ │ │ ├──┼────┼────┼────┼───────────┼──────┼────┤ │72 │酉○ │046657 │44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3日│邱俊英 │ │ │ │ │ │造客戶簽收「邱俊英」 │ │ │ ├──┼────┼────┼────┼───────────┼──────┼────┤ │73 │吉大 │046671 │87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3日│蘇麗月 │ │ │ │ │ │造客戶簽收「蘇麗月」 │ │ │ ├──┼────┼────┼────┼───────────┼──────┼────┤ │74 │己○ │046692 │27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4日│楊英忠 │ │ │ │ │ │造客戶簽收「楊英忠」。│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2250元有│ │ │ │ │ │ │ │繳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75 │辰○ │046690 │34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4日│李文華 │ │ │ │ │ │造客戶簽收「李文華」 │ │ │ ├──┼────┼────┼────┼───────────┼──────┼────┤ │76 │辰○ │046689 │50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4日│李文華 │ │ │ │ │ │造客戶簽收「李文華」。│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2080元有│ │ │ │ │ │ │ │繳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77 │良華 │046688 │85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4日│李振華 │ │ │ │ │ │造客戶簽收「李振華」 │ │ │ ├──┼────┼────┼────┼───────────┼──────┼────┤ │78 │摩卡 │046417 │28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5日│摩卡 │ │ │ │ │ │造客戶簽收「摩卡」 │ │ │ ├──┼────┼────┼────┼───────────┼──────┼────┤ │79 │炳南 │046418 │53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5日│戌○○ │ │ │ │ │ │造客戶簽收「戌○○」 │ │ │ ├──┼────┼────┼────┼───────────┼──────┼────┤ │80 │L○ │046419 │5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5日│邱文華 │ │ │ │ │ │造客戶簽收「邱文華」 │ │ │ ├──┼────┼────┼────┼───────────┼──────┼────┤ │81 │L○-泰 │046421 │54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5日│邱文華 │ │ │山 │ │ │造客戶簽收「邱文華」 │ │ │ ├──┼────┼────┼────┼───────────┼──────┼────┤ │82 │群利 │046488 │76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6日│蔡文雄 │ │ │ │ │ │造客戶簽收「蔡文雄」 │ │ │ ├──┼────┼────┼────┼───────────┼──────┼────┤ │83 │田豐 │046464 │6048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6日│田豐 │ │ │ │ │ │造客戶簽收「田豐」 │ │ │ ├──┼────┼────┼────┼───────────┼──────┼────┤ │84 │金來來 │046465 │135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6日│M○○ │ │ │ │ │ │造客戶簽收「M○○」 │ │ │ ├──┼────┼────┼────┼───────────┼──────┼────┤ │85 │東和 │046466 │67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6日│東和 │ │ │ │ │ │造客戶簽收「東和」 │ │ │ ├──┼────┼────┼────┼───────────┼──────┼────┤ │86 │丁○ │046463 │43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6日│邱文武 │ │ │ │ │ │造客戶簽收「邱文武」 │ │ │ ├──┼────┼────┼────┼───────────┼──────┼────┤ │87 │原美 │046478 │34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7日│盧秀美 │ │ │ │ │ │造客戶簽收「盧秀美」 │ │ │ ├──┼────┼────┼────┼───────────┼──────┼────┤ │88 │原美 │046479 │624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7日│盧秀美 │ │ │ │ │ │造客戶簽收「盧秀美」 │ │ │ ├──┼────┼────┼────┼───────────┼──────┼────┤ │89 │原美 │046477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7日│盧秀美 │ │ │ │ │ │造客戶簽收「盧秀美」 │ │ │ ├──┼────┼────┼────┼───────────┼──────┼────┤ │90 │金和順 │046491 │159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7日│洪秀玉 │ │ │ │ │ │造客戶簽收「洪秀玉」 │ │ │ ├──┼────┼────┼────┼───────────┼──────┼────┤ │91 │雅施黛 │046485 │53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7日│江秀容 │ │ │ │ │ │造客戶簽收「江秀容」 │ │ │ ├──┼────┼────┼────┼───────────┼──────┼────┤ │92 │雄青 │022969 │96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8日│簡清山 │ │ │ │ │ │造客戶簽收「簡清山」 │ │ │ ├──┼────┼────┼────┼───────────┼──────┼────┤ │93 │振吉 │022972 │547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8日│振吉 │ │ │ │ │ │造客戶簽收「振吉」 │ │ │ ├──┼────┼────┼────┼───────────┼──────┼────┤ │94 │永隆 │022152 │39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8日│謝永昌 │ │ │ │ │ │造客戶簽收「謝永昌」 │ │ │ ├──┼────┼────┼────┼───────────┼──────┼────┤ │95 │玉振 │022973 │40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8日│有 │ │ │ │ │ │造客戶簽收「有」 │ │ │ ├──┼────┼────┼────┼───────────┼──────┼────┤ │96 │三桃 │022970 │199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28日│黃雅玲 │ │ │ │ │ │造客戶簽收「黃雅玲」 │ │ │ ├──┼────┼────┼────┼───────────┼──────┼────┤ │97 │天○-塩 │022682 │94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31日│鍾國民 │ │ │埔 │ │ │造客戶簽收「鍾國民」 │ │ │ ├──┼────┼────┼────┼───────────┼──────┼────┤ │98 │己○ │022683 │657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31日│錦珍 │ │ │ │ │ │造客戶簽收「錦珍」 │ │ │ ├──┼────┼────┼────┼───────────┼──────┼────┤ │99 │辰○ │022677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31日│文珍 │ │ │ │ │ │造客戶簽收「文珍」 │ │ │ ├──┼────┼────┼────┼───────────┼──────┼────┤ │100 │辰○ │022678 │64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31日│文珍 │ │ │ │ │ │造客戶簽收「文珍」 │ │ │ ├──┼────┼────┼────┼───────────┼──────┼────┤ │101 │利盛 │022685 │819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31日│劉卿明 │ │ │ │ │ │造客戶簽收「劉卿明」 │ │ │ ├──┼────┼────┼────┼───────────┼──────┼────┤ │102 │利盛 │022684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31日│劉卿明 │ │ │ │ │ │造客戶簽收「劉卿明」 │ │ │ ├──┼────┼────┼────┼───────────┼──────┼────┤ │103 │光復子○│032513 │397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31日│涂秀青 │ │ │ │ │ │造客戶簽收「涂秀青」 │ │ │ ├──┼────┼────┼────┼───────────┼──────┼────┤ │104 │亥○○ │022686 │811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0月31日│王美華 │ │ │ │ │ │造客戶簽收「王美華」 │ │ │ ├──┼────┼────┼────┼───────────┼──────┼────┤ │105 │昇興 │016416 │28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日 │博文 │ │ │ │ │ │造客戶簽收「博文」 │ │ │ ├──┼────┼────┼────┼───────────┼──────┼────┤ │106 │耀發 │022644 │594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日 │暇 │ │ │ │ │ │造客戶簽收「暇」 │ │ │ ├──┼────┼────┼────┼───────────┼──────┼────┤ │107 │耀發 │016405 │6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日 │暇 │ │ │ │ │ │造客戶簽收「暇」 │ │ │ ├──┼────┼────┼────┼───────────┼──────┼────┤ │108 │耀發 │022645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日 │暇 │ │ │ │ │ │造客戶簽收「暇」 │ │ │ ├──┼────┼────┼────┼───────────┼──────┼────┤ │109 │摩卡 │022650 │19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日 │摩卡 │ │ │ │ │ │造客戶簽收「摩卡」 │ │ │ ├──┼────┼────┼────┼───────────┼──────┼────┤ │110 │R○ │016410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 日│鄭仙道 │ │ │ │ │ │造客戶簽收「鄭仙道」 │ │ │ ├──┼────┼────┼────┼───────────┼──────┼────┤ │111 │R○ │016409 │28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 日│鄭仙道 │ │ │ │ │ │造客戶簽收「鄭仙道」 │ │ │ ├──┼────┼────┼────┼───────────┼──────┼────┤ │112 │L○-泰 │016411 │939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 日│李文華 │ │ │山 │ │ │造客戶簽收「李文華」 │ │ │ ├──┼────┼────┼────┼───────────┼──────┼────┤ │113 │黃○ │015172 │28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2日 │邱煌正 │ │ │ │ │ │造客戶簽收「邱煌正」 │ │ │ ├──┼────┼────┼────┼───────────┼──────┼────┤ │114 │黃○ │015155 │397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2日 │邱煌正 │ │ │ │ │ │造客戶簽收「邱煌正」 │ │ │ ├──┼────┼────┼────┼───────────┼──────┼────┤ │115 │卯○○ │015170 │28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2 日│吳天助 │ │ │ │ │ │造客戶簽收「吳天助」 │ │ │ ├──┼────┼────┼────┼───────────┼──────┼────┤ │116 │永富 │015168 │195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2日 │黃飛復 │ │ │ │ │ │造客戶簽收「黃飛復」 │ │ │ ├──┼────┼────┼────┼───────────┼──────┼────┤ │117 │華賓 │015176 │443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2 日│俊英 │ │ │ │ │ │造客戶簽收「俊英」 │ │ │ ├──┼────┼────┼────┼───────────┼──────┼────┤ │118 │東和 │015167 │96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2日 │東和 │ │ │ │ │ │造客戶簽收「東和」 │ │ │ ├──┼────┼────┼────┼───────────┼──────┼────┤ │119 │小豆芽 │015171 │28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2 日│J○○ │ │ │ │ │ │造客戶簽收「J○○」 │ │ │ ├──┼────┼────┼────┼───────────┼──────┼────┤ │120 │丁○ │015160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2日 │有景 │ │ │ │ │ │造客戶簽收「有景」 │ │ │ ├──┼────┼────┼────┼───────────┼──────┼────┤ │121 │丁○ │015159 │199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2日 │有景 │ │ │ │ │ │造客戶簽收「有景」 │ │ │ ├──┼────┼────┼────┼───────────┼──────┼────┤ │122 │佳興 │號碼不詳│3984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3 日│陳淑麗 │ │ │ │ │ │造客戶簽收「陳淑麗」 │ │ │ ├──┼────┼────┼────┼───────────┼──────┼────┤ │123 │吉利-九 │015610 │33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3 日│忠 │ │ │如 │ │ │造客戶簽收「忠」 │ │ │ ├──┼────┼────┼────┼───────────┼──────┼────┤ │124 │吉利-九 │015609 │2014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3 日│忠 │ │ │如 │ │ │造客戶簽收「忠」 │ │ │ ├──┼────┼────┼────┼───────────┼──────┼────┤ │125 │全盛 │016450 │84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3日 │辛○○ │ │ │ │ │ │造客戶簽收「辛○○」 │ │ │ ├──┼────┼────┼────┼───────────┼──────┼────┤ │126 │Q○ │015611 │30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3日 │林文伶 │ │ │ │ │ │造客戶簽收「林文伶」 │ │ │ ├──┼────┼────┼────┼───────────┼──────┼────┤ │127 │Q○ │015606 │1887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3日 │林文伶 │ │ │ │ │ │造客戶簽收「林文伶」 │ │ │ ├──┼────┼────┼────┼───────────┼──────┼────┤ │128 │塔樓 │016443 │69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3日 │涂瑞輝 │ │ │ │ │ │造客戶簽收「涂瑞輝」 │ │ │ ├──┼────┼────┼────┼───────────┼──────┼────┤ │129 │榮仙(仙)│016447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3日 │李興文 │ │ │ │ │ │造客戶簽收「李興文」 │ │ │ ├──┼────┼────┼────┼───────────┼──────┼────┤ │130 │宏昇 │015178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4日 │蘇文雄 │ │ │ │ │ │造客戶簽收「蘇文雄」 │ │ │ ├──┼────┼────┼────┼───────────┼──────┼────┤ │131 │宏昇 │015180 │91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4日 │蘇文雄 │ │ │ │ │ │造客戶簽收「蘇文雄」 │ │ │ ├──┼────┼────┼────┼───────────┼──────┼────┤ │132 │洽興 │022698 │4128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4日 │江 │ │ │ │ │ │造客戶簽收「江」 │ │ │ ├──┼────┼────┼────┼───────────┼──────┼────┤ │133 │鴨母寮 │015188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4 日│黃番 │ │ │ │ │ │造客戶簽收「黃番」 │ │ │ ├──┼────┼────┼────┼───────────┼──────┼────┤ │134 │鴨母寮 │015189 │19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4 日│黃番 │ │ │ │ │ │造客戶簽收「黃番」 │ │ │ ├──┼────┼────┼────┼───────────┼──────┼────┤ │135 │大中 │015186 │628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4 日│陳 │ │ │ │ │ │造客戶簽收「陳」 │ │ │ ├──┼────┼────┼────┼───────────┼──────┼────┤ │136 │大中 │015183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4 日│陳 │ │ │ │ │ │造客戶簽收「陳」 │ │ │ ├──┼────┼────┼────┼───────────┼──────┼────┤ │137 │L○ │022181 │66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6日 │淑芬 │ │ │ │ │ │造客戶簽收「淑芬」 │ │ │ ├──┼────┼────┼────┼───────────┼──────┼────┤ │138 │L○ │022179 │44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6日 │淑芬 │ │ │ │ │ │造客戶簽收「淑芬」 │ │ │ ├──┼────┼────┼────┼───────────┼──────┼────┤ │139 │巨客崙上│022186 │337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6 日│黃美英 │ │ │ │ │ │造客戶簽收「黃美英」 │ │ │ ├──┼────┼────┼────┼───────────┼──────┼────┤ │140 │酉○ │022188 │6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6 日│武雄 │ │ │ │ │ │造客戶簽收「武雄」 │ │ │ ├──┼────┼────┼────┼───────────┼──────┼────┤ │141 │酉○ │022191 │337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6 日│武雄 │ │ │ │ │ │造客戶簽收「武雄」 │ │ │ ├──┼────┼────┼────┼───────────┼──────┼────┤ │142 │吉大 │022178 │57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6 日│吉大 │ │ │ │ │ │造客戶簽收「吉大」 │ │ │ ├──┼────┼────┼────┼───────────┼──────┼────┤ │143 │九九 │001642 │24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6 日│吳 │ │ │ │ │ │造客戶簽收「吳」 │ │ │ ├──┼────┼────┼────┼───────────┼──────┼────┤ │144 │I○ │015629 │803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7 日│東意 │ │ │ │ │ │造客戶簽收「東意」 │ │ │ ├──┼────┼────┼────┼───────────┼──────┼────┤ │145 │良華 │015630 │952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7日 │李文華 │ │ │ │ │ │造客戶簽收「李文華」 │ │ │ ├──┼────┼────┼────┼───────────┼──────┼────┤ │146 │大鼎 │015625 │27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7 日│娟 │ │ │ │ │ │造客戶簽收「娟」。(經│ │ │ │ │ │ │ │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出│ │ │ │ │ │ │ │貨單上其餘1500元有繳回│ │ │ │ │ │ │ │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 │147 │弘育 │014924 │4104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8日 │鄭文武 │ │ │ │ │ │造客戶簽收「鄭文武」 │ │ │ ├──┼────┼────┼────┼───────────┼──────┼────┤ │148 │弘育 │014926 │309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8日 │鄭文武 │ │ │ │ │ │造客戶簽收「鄭文武」 │ │ │ ├──┼────┼────┼────┼───────────┼──────┼────┤ │149 │摩卡 │014925 │301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8 日│摩卡 │ │ │ │ │ │造客戶簽收「摩卡」 │ │ │ ├──┼────┼────┼────┼───────────┼──────┼────┤ │150 │永富 │014920 │135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8日 │黃飛高 │ │ │ │ │ │造客戶簽收「黃飛高」 │ │ │ ├──┼────┼────┼────┼───────────┼──────┼────┤ │151 │金來來 │014921 │109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8日 │M○○ │ │ │ │ │ │造客戶簽收「M○○」 │ │ │ ├──┼────┼────┼────┼───────────┼──────┼────┤ │152 │泉泰 │014922 │19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8 日│泉泰 │ │ │ │ │ │造客戶簽收「泉泰」 │ │ │ ├──┼────┼────┼────┼───────────┼──────┼────┤ │153 │民生 │014941 │603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9日 │夏文珍 │ │ │ │ │ │造客戶簽收「夏文珍」 │ │ │ ├──┼────┼────┼────┼───────────┼──────┼────┤ │154 │原美 │014938 │451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9 日│佳慧 │ │ │ │ │ │造客戶簽收「佳慧」 │ │ │ ├──┼────┼────┼────┼───────────┼──────┼────┤ │155 │Q○ │014939 │96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9日 │林文伶 │ │ │ │ │ │造客戶簽收「林文伶」 │ │ │ ├──┼────┼────┼────┼───────────┼──────┼────┤ │156 │金松發 │014940 │487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9 日│吳傳松 │ │ │ │ │ │造客戶簽收「吳傳松」。│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1200元有│ │ │ │ │ │ │ │繳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157 │吉利-里 │014948 │294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9 日│吉利 │ │ │港 │ │ │造客戶簽收「吉利」 │ │ │ ├──┼────┼────┼────┼───────────┼──────┼────┤ │158 │吉利-里 │014937 │429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9 日│吉利 │ │ │港 │ │ │造客戶簽收「吉利」 │ │ │ ├──┼────┼────┼────┼───────────┼──────┼────┤ │159 │群利 │014942 │102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9 日│蔡文雄 │ │ │ │ │ │造客戶簽收「蔡文雄」 │ │ │ ├──┼────┼────┼────┼───────────┼──────┼────┤ │160 │雄青 │015648 │96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0日│林淑玲 │ │ │ │ │ │造客戶簽收「林淑玲」 │ │ │ ├──┼────┼────┼────┼───────────┼──────┼────┤ │161 │佳興 │021103 │40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0日│陳美芬 │ │ │ │ │ │造客戶簽收「陳美芬」 │ │ │ ├──┼────┼────┼────┼───────────┼──────┼────┤ │162 │永隆 │021102 │547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0日│明君 │ │ │ │ │ │造客戶簽收「明君」 │ │ │ ├──┼────┼────┼────┼───────────┼──────┼────┤ │163 │鴨母寮 │015647 │29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0日│佳欣 │ │ │ │ │ │造客戶簽收「佳欣」。(│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1060元有繳│ │ │ │ │ │ │ │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 │164 │玉振 │015649 │429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0日│有 │ │ │ │ │ │造客戶簽收「有」 │ │ │ ├──┼────┼────┼────┼───────────┼──────┼────┤ │165 │金順發 │015642 │157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0日│林豊正 │ │ │ │ │ │造客戶簽收「林豊正」 │ │ │ ├──┼────┼────┼────┼───────────┼──────┼────┤ │166 │順猷 │021101 │99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0日│姚武明 │ │ │ │ │ │造客戶簽收「姚武明」 │ │ │ ├──┼────┼────┼────┼───────────┼──────┼────┤ │167 │庚○ │021144 │28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3日│陳 │ │ │ │ │ │造客戶簽收「陳」 │ │ │ ├──┼────┼────┼────┼───────────┼──────┼────┤ │168 │寅○ │021123 │692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3日│邱寅○ │ │ │ │ │ │造客戶簽收「邱寅○」 │ │ │ ├──┼────┼────┼────┼───────────┼──────┼────┤ │169 │東發 │021122 │41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3日│陳東雄 │ │ │ │ │ │造客戶簽收「陳東雄」 │ │ │ ├──┼────┼────┼────┼───────────┼──────┼────┤ │170 │巨客崙上│021118 │103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3日│林美玲 │ │ │ │ │ │造客戶簽收「林美玲」 │ │ │ ├──┼────┼────┼────┼───────────┼──────┼────┤ │171 │天○-塩 │021145 │54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4日│美英 │ │ │埔 │ │ │造客戶簽收「美英」 │ │ │ ├──┼────┼────┼────┼───────────┼──────┼────┤ │172 │利盛 │021137 │204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4日│楊文忠 │ │ │ │ │ │造客戶簽收「楊文忠」 │ │ │ ├──┼────┼────┼────┼───────────┼──────┼────┤ │173 │良華 │021143 │984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4日│李振華 │ │ │ │ │ │造客戶簽收「李振華」 │ │ │ ├──┼────┼────┼────┼───────────┼──────┼────┤ │174 │信大 │021136 │8064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4日│信大 │ │ │ │ │ │造客戶簽收「信大」 │ │ │ ├──┼────┼────┼────┼───────────┼──────┼────┤ │175 │亥○○ │021138 │66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4日│王文華 │ │ │ │ │ │造客戶簽收「王文華」 │ │ │ ├──┼────┼────┼────┼───────────┼──────┼────┤ │176 │庚○ │不詳 │940 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 │95年11月14日│(無證據 │ │ │ │ │ │ │ │證明有偽│ │ │ │ │ │ │ │造情事) │ ├──┼────┼────┼────┼───────────┼──────┼────┤ │177 │真善美 │01511.. │301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5日│藍武雄 │ │ │ │號碼不清│ │造客戶簽收「藍武雄」 │ │ │ ├──┼────┼────┼────┼───────────┼──────┼────┤ │178 │摩卡 │015109 │779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5日│楊永珍 │ │ │ │ │ │造客戶簽收「楊永珍」 │ │ │ ├──┼────┼────┼────┼───────────┼──────┼────┤ │179 │摩卡 │015110 │3444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5日│楊永珍 │ │ │ │ │ │造客戶簽收「楊永珍」 │ │ │ ├──┼────┼────┼────┼───────────┼──────┼────┤ │180 │昇興 │015113 │844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5日│鄭仙道 │ │ │ │ │ │造客戶簽收「鄭仙道」 │ │ │ ├──┼────┼────┼────┼───────────┼──────┼────┤ │181 │炳南 │015115 │601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5日│李明華 │ │ │ │ │ │造客戶簽收「李明華」 │ │ │ ├──┼────┼────┼────┼───────────┼──────┼────┤ │182 │P○ │015111 │136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5日│盧飛全 │ │ │ │ │ │造客戶簽收「盧飛全」 │ │ │ ├──┼────┼────┼────┼───────────┼──────┼────┤ │183 │R○ │015116 │3984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5日│林忠明 │ │ │ │ │ │造客戶簽收「林忠明」 │ │ │ ├──┼────┼────┼────┼───────────┼──────┼────┤ │184 │E○ │015118 │24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6日│瑞英 │ │ │ │ │ │造客戶簽收「瑞英」 │ │ │ ├──┼────┼────┼────┼───────────┼──────┼────┤ │185 │永富 │015132 │201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6日│黃飛富 │ │ │ │ │ │造客戶簽收「黃飛富」 │ │ │ ├──┼────┼────┼────┼───────────┼──────┼────┤ │186 │東和 │015130 │144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6日│東和 │ │ │ │ │ │造客戶簽收「東和」 │ │ │ ├──┼────┼────┼────┼───────────┼──────┼────┤ │187 │午○○ │015119 │29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6日│如意 │ │ │ │ │ │造客戶簽收「如意」 │ │ │ ├──┼────┼────┼────┼───────────┼──────┼────┤ │188 │田豐 │015124 │39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6日│蔡美麗 │ │ │ │ │ │造客戶簽收「蔡美麗」 │ │ │ ├──┼────┼────┼────┼───────────┼──────┼────┤ │189 │U○ │015133 │39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6日│青山 │ │ │ │ │ │造客戶簽收「青山」 │ │ │ ├──┼────┼────┼────┼───────────┼──────┼────┤ │190 │小豆芽 │015131 │19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6日│J○○ │ │ │ │ │ │造客戶簽收「J○○」 │ │ │ ├──┼────┼────┼────┼───────────┼──────┼────┤ │191 │金和順 │020718 │82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7日│洪傳家 │ │ │ │ │ │造客戶簽收「洪傳家」 │ │ │ ├──┼────┼────┼────┼───────────┼──────┼────┤ │192 │Q○ │020720 │54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7日│林榮柏 │ │ │ │ │ │造客戶簽收「林榮柏」。│ │ │ │ │ │ │ │(經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 │ │ │ │ │ │ │,出貨單上其餘8250元有│ │ │ │ │ │ │ │繳回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193 │榮仙(仙)│020717 │10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7日│林 │ │ │ │ │ │造客戶簽收「林」。(經│ │ │ │ │ │ │ │告訴人與被告核算後,出│ │ │ │ │ │ │ │貨單上其餘990元有繳回 │ │ │ │ │ │ │ │公司,非詐欺部分) │ │ │ ├──┼────┼────┼────┼───────────┼──────┼────┤ │194 │富豪 │020703 │88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7日│林淑芬 │ │ │ │ │ │造客戶簽收「林淑芬」 │ │ │ ├──┼────┼────┼────┼───────────┼──────┼────┤ │195 │雄青 │020738 │513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8日│許淑芬 │ │ │ │ │ │造客戶簽收「許淑芬」 │ │ │ ├──┼────┼────┼────┼───────────┼──────┼────┤ │196 │振吉 │020740 │39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8日│振吉 │ │ │ │ │ │造客戶簽收「振吉」 │ │ │ ├──┼────┼────┼────┼───────────┼──────┼────┤ │197 │耆老 │020743 │949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18日│寶 │ │ │ │ │ │造客戶簽收「寶」 │ │ │ ├──┼────┼────┼────┼───────────┼──────┼────┤ │198 │真善美 │03243.. │564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21日│(字體不 │ │ │ │號碼不清│ │造客戶簽收(字體不詳) │ │詳) │ ├──┼────┼────┼────┼───────────┼──────┼────┤ │199 │O○-泰 │020407 │52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22日│O○ │ │ │山 │ │ │造客戶簽收「O○」 │ │ │ ├──┼────┼────┼────┼───────────┼──────┼────┤ │200 │L○-泰 │020406 │100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22日│柯淑娟 │ │ │山 │ │ │造客戶簽收「柯淑娟」 │ │ │ ├──┼────┼────┼────┼───────────┼──────┼────┤ │201 │N○ │021142 │663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24日│李文德 │ │ │ │ │ │造客戶簽收「李文德」 │ │ │ ├──┼────┼────┼────┼───────────┼──────┼────┤ │202 │瑞發 │015627 │304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27日│鄧子祥 │ │ │ │ │ │造客戶簽收「鄧子祥」 │ │ │ ├──┼────┼────┼────┼───────────┼──────┼────┤ │203 │K○○ │0211.. │69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間某│鄭昌明 │ │ │ │號碼不詳│ │造客戶簽收「鄭昌明」 │日 │ │ ├──┼────┼────┼────┼───────────┼──────┼────┤ │204 │K○○ │01... │99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偽│95年11月間某│鄭昌明 │ │ │ │號碼不詳│ │造客戶簽收「鄭昌明」 │日 │ │ └──┴────┴────┴────┴───────────┴──────┴────┘ 附表二、虛設出貨運用寄單憑證詐欺部分: ┌─┬────┬────┬────┬───────────┬──────┬────┐ │編│客名戶稱│出貨日期│詐欺所得│行為 │寄單日期 │偽造印文│ │號│ │ │(新臺幣)│ │ │署押 │ ├─┼────┼────┼────┼───────────┼──────┼────┤ │1 │地○ │無 │484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9月20日 │邱淑涵 │ │ │ │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邱淑涵」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2 │佳瑞 │9/21 │72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9月21日 │S○○ │ │ │ │9/21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S○○」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3 │妳我他 │6/7 │433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9月22日 │林文彥 │ │ │ │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林文彥」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4 │T○ │8/28 │19806元 │在客戶真實出貨之寄單憑│95年9月23日 │(無證據 │ │ │ │ │ │證上,虛偽登載不實之出│ │證明有偽│ │ │ │ │ │貨紀錄,藉此假冒客戶名│ │造情事) │ │ │ │ │ │義出貨。 │ │ │ ├─┼────┼────┼────┼───────────┼──────┼────┤ │5 │繁華子○│9/11 │5032元 │在客戶真實出貨之寄單憑│95年9月27 日│(無證據 │ │ │ │8/28 │ │證上,虛偽登載不實之出│ │證明有偽│ │ │ │8/21 │ │貨紀錄,藉此假冒客戶名│ │造情事) │ │ │ │7/3 │ │義出貨。 │ │ │ │ │ │8/7 │ │ │ │ │ │ │ │6/13 │ │ │ │ │ ├─┼────┼────┼────┼───────────┼──────┼────┤ │6 │振成 │9/21 │3794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0月1 日│林玉枝 │ │ │ │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林玉枝」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承認該寄單憑證 │ │ │ ├─┼────┼────┼────┼───────────┼──────┼────┤ │7 │丑○ │10/21 │387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0月17日│曾能傑 │ │ │ │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曾能傑」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8 │弘青 │9/13 │8096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0月17日│明珠 │ │ │ │9/27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明珠」簽證,佯裝客│ │ │ │ │ │ │ │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單│ │ │ │ │ │ │ │憑證憑證 │ │ │ ├─┼────┼────┼────┼───────────┼──────┼────┤ │9 │華賓 │10/3 │157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0月18日│曾進光 │ │ │ │10/10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曾進光」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10│Q○ │10/10 │3071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0月19日│林文伶 │ │ │ │12/12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6/2 │ │戶「林文伶」簽證,佯裝│ │ │ │ │ │9/22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11│雄青 │9/13 │4293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再製│95年10月19日│(無證據 │ │ │ │9/19 │ │作寄單憑證,以不詳方式│ │證明有偽│ │ │ │10/6 │ │使不知情之青和商號職員│ │造情事) │ │ │ │ │ │在該寄單憑證上蓋章,再│ │ │ │ │ │ │ │將該寄單憑證繳回公司,│ │ │ │ │ │ │ │以掩飾虛偽出貨之事實。│ │ │ ├─┼────┼────┼────┼───────────┼──────┼────┤ │12│東寧子○│7/29 │109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0月20日│涂秀青 │ │ │ │7/31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8/5 │ │戶「涂秀青」簽證,佯裝│ │ │ │ │ │7/22 │ │客戶承認該寄單憑證 │ │ │ │ │ │7/22 │ │ │ │ │ │ │ │7/24 │ │ │ │ │ │ │ │8/19 │ │ │ │ │ │ │ │10/30 │ │ │ │ │ ├─┼────┼────┼────┼───────────┼──────┼────┤ │13│崙上巨客│10/9 │741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0月21日│涂哲彰、│ │ │ │10/16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福興商 │ │ │ │ │ │戶「涂哲彰」簽證,佯裝│ │行印文部│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分無證據│ │ │ │ │ │單憑證憑證 │ │證明有偽│ │ │ │ │ │ │ │造情事) │ ├─┼────┼────┼────┼───────────┼──────┼────┤ │14│中天 │10/11 │386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0月23日│黃麗晉 │ │ │ │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黃麗晉」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15│三桃 │7/31 │914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0月25日│魏佳伶 │ │ │ │8/14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魏佳伶」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承認該寄單憑證 │ │ │ ├─┼────┼────┼────┼───────────┼──────┼────┤ │16│利盛 │10/17 │59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0月28日│劉卿明 │ │ │ │10/25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劉卿明」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17│東發 │10/2 │5436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0月28日│徐青山 │ │ │ │10/28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徐青山」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18│L○ │9/29 │4531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再製│95年10月28日│(無證據 │ │ │ │10/9 │ │作寄單憑證,以不詳方式│ │證明有偽│ │ │ │10/19 │ │使不知情之長治鄉L○消│ │造情事) │ │ │ │ │ │費合作社職員在該寄單憑│ │ │ │ │ │ │ │證上蓋章,再將該寄單憑│ │ │ │ │ │ │ │證繳回公司,以掩飾虛偽│ │ │ │ │ │ │ │出貨之事實。 │ │ │ ├─┼────┼────┼────┼───────────┼──────┼────┤ │19│景順 │10/13 │74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再製│95年10月30日│(無證據 │ │ │ │5/3 │ │作寄單憑證,以不詳方式│ │證明有偽│ │ │ │5/3 │ │使不知情之景順商行職員│ │造情事) │ │ │ │7/25 │ │在該寄單憑證上蓋章,再│ │ │ │ │ │8/8 │ │將該寄單憑證繳回公司,│ │ │ │ │ │8/17 │ │以掩飾虛偽出貨之事實。│ │ │ │ │ │9/19 │ │ │ │ │ ├─┼────┼────┼────┼───────────┼──────┼────┤ │20│黃○ │9/28 │899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0月30日│邱美芬 │ │ │ │10/4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10/20 │ │戶「邱美芬」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21│R○ │10/10 │64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0月31日│杰森 │ │ │ │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杰森」簽證,佯裝客│ │ │ │ │ │ │ │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單│ │ │ │ │ │ │ │憑證憑證 │ │ │ ├─┼────┼────┼────┼───────────┼──────┼────┤ │22│O○ │10/11 │96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0月31日│郭文芳 │ │ │ │10/25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郭文芳」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23│大中 │10/2 │60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1月3 日│陳 │ │ │ │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陳」簽證,佯裝客戶│ │ │ │ │ │ │ │承認該寄單憑證 │ │ │ ├─┼────┼────┼────┼───────────┼──────┼────┤ │24│尚品 │9/13 │168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再製│95年11月4 日│(無證據 │ │ │ │10/10 │ │作寄單憑證,以不詳方式│ │證明有偽│ │ │ │11/1 │ │使不知情之尚品商號職員│ │造情事) │ │ │ │ │ │在該寄單憑證上蓋章,再│ │ │ │ │ │ │ │將該寄單憑證繳回公司,│ │ │ │ │ │ │ │以掩飾虛偽出貨之事實。│ │ │ ├─┼────┼────┼────┼───────────┼──────┼────┤ │25│全盛 │9/15 │633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1月8日 │王美月 │ │ │ │10/27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王美月」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 │ │ │ ├─┼────┼────┼────┼───────────┼──────┼────┤ │26│永大久 │10/23 │279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1月10日│王漪芬 │ │ │ │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王漪芬」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27│里港子○│7/4 │139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1月16日│張淑英 │ │ │ │7/4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張淑英」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28│U○ │10/19 │807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1月16日│蘇建誠 │ │ │ │10/20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蘇建誠」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承認該寄單│ │ │ │ │ │ │ │憑證憑證 │ │ │ ├─┼────┼────┼────┼───────────┼──────┼────┤ │29│九如花店│11/11 │483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1月17日│A○○ │ │ │ │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A○○」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承認該寄單憑證 │ │ │ ├─┼────┼────┼────┼───────────┼──────┼────┤ │30│耆老 │9/28 │83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1月17日│寶 │ │ │ │10/28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寶」簽證,佯裝客戶│ │ │ │ │ │ │ │承認該寄單憑證 │ │ │ ├─┼────┼────┼────┼───────────┼──────┼────┤ │31│鹽埔子○│10/24 │595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1月18日│林淑芬 │ │ │ │11/14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 │ │戶「林淑芬」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32│九如-界 │9/14 │10556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1月21日│鍾秀雲 │ │ │揚 │11/4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11/18 │ │戶「鍾秀雲」簽證,佯裝│ │ │ │ │ │ │ │客戶承認該寄單憑證 │ │ │ ├─┼────┼────┼────┼───────────┼──────┼────┤ │33│土庫子○│9/1 │454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1月21日│陳美芳 │ │ │ │9/15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8/25 │ │戶「陳美芳」簽證,佯裝│ │ │ │ │ │9/22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 │ │單憑證憑證 │ │ │ ├─┼────┼────┼────┼───────────┼──────┼────┤ │34│玄○(JY)│7/31 │537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1月22日│林玉伶 │ │ │-崙上 │8/30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8/30 │ │戶「林玉伶」簽證,佯裝│ │ │ │ │ │9/12 │ │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 │ │ │ │ │11/6 │ │單憑證憑證 │ │ │ ├─┼────┼────┼────┼───────────┼──────┼────┤ │35│玄○-興 │8/31 │10702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1月22日│李雅雯 │ │ │店 │9/7 │ │義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 │ │ │ │ │9/14 │ │客戶「李雅雯」簽證,佯│ │ │ │ │ │9/24 │ │裝客戶未付貨款,承認該│ │ │ │ │ │7/6 │ │寄單憑證憑證 │ │ │ ├─┼────┼────┼────┼───────────┼──────┼────┤ │36│大年旺 │9/30 │24975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後,再│95年11月29日│許 │ │ │ │9/2 │ │製作寄單憑證,並偽造客│ │ │ │ │ │9/23 │ │戶「許」簽證,佯裝客戶│ │ │ │ │ │9/5 │ │承認該寄單憑證 │ │ │ └─┴────┴────┴────┴───────────┴──────┴────┘ 附表三、虛設出貨事後取走不實憑證部分: ┌─┬────┬────┬────┬───────────┬──────┬────┐ │編│客名戶稱│單據編號│詐欺所得│ 行 為 │ 日 期 │偽造印文│ │號│ │ │(新臺幣)│ │ │署押 │ ├─┼────┼────┼────┼───────────┼──────┼────┤ │1 │宇○ │046460 │6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製│95年10月26日│葉輝俊 │ │ │ │ │ │作出貨單,於其上偽造客│ │ │ │ │ │ │ │戶「葉輝俊」簽收,再從│ │ │ │ │ │ │ │自己業務上應管理之應收│ │ │ │ │ │ │ │帳款憑證裡,抽走該虛偽│ │ │ │ │ │ │ │出貨之憑證,藉此隱匿虛│ │ │ │ │ │ │ │設出貨。 │ │ │ ├─┼────┼────┼────┼───────────┼──────┼────┤ │2 │G○ │不詳 │5056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再從│95年11月1日 │(無證據 │ │ │ │ │ │自己業務上應管理之應收│ │證明有偽│ │ │ │ │ │帳款憑證裡,抽走該虛偽│ │造情事) │ │ │ │ │ │出貨之憑證,藉此隱匿虛│ │ │ │ │ │ │ │設出貨。 │ │ │ ├─┼────┼────┼────┼───────────┼──────┼────┤ │3 │宇○ │015123 │315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並製│95年11月16日│葉輝俊 │ │ │ │ │ │作出貨單,於其上偽造客│ │ │ │ │ │ │ │戶「葉輝俊」簽收,再從│ │ │ │ │ │ │ │自己業務上應管理之應收│ │ │ │ │ │ │ │帳款憑證裡,抽走該虛偽│ │ │ │ │ │ │ │出貨之憑證,藉此隱匿虛│ │ │ │ │ │ │ │設出貨。 │ │ │ ├─┼────┼────┼────┼───────────┼──────┼────┤ │4 │F○ │不詳 │581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再從│95年11月20日│(無證據 │ │ │ │ │ │自己業務上應管理之應收│ │證明有偽│ │ │ │ │ │帳款憑證裡,抽走該虛偽│ │造情事) │ │ │ │ │ │出貨之憑證,藉此隱匿虛│ │ │ │ │ │ │ │設出貨。 │ │ │ ├─┼────┼────┼────┼───────────┼──────┼────┤ │5 │新來來 │不詳 │8137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再從│95年11月23日│(無證據 │ │ │ │ │ │自己業務上應管理之應收│ │證明有偽│ │ │ │ │ │帳款憑證裡,抽走該虛偽│ │造情事) │ │ │ │ │ │出貨之憑證,藉此隱匿虛│ │ │ │ │ │ │ │設出貨。 │ │ │ ├─┼────┼────┼────┼───────────┼──────┼────┤ │6 │K○○ │不詳 │408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再從│95年11月24日│(無證據 │ │ │ │ │ │自己業務上應管理之應收│ │證明有偽│ │ │ │ │ │帳款憑證裡,抽走該虛偽│ │造情事) │ │ │ │ │ │出貨之憑證,藉此隱匿虛│ │ │ │ │ │ │ │設出貨。 │ │ │ ├─┼────┼────┼────┼───────────┼──────┼────┤ │7 │O○ │不詳 │140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再從│95年11月24日│(無證據 │ │ │ │ │ │自己業務上應管理之應收│ │證明有偽│ │ │ │ │ │帳款憑證裡,抽走該虛偽│ │造情事) │ │ │ │ │ │出貨之憑證,藉此隱匿虛│ │ │ │ │ │ │ │設出貨。 │ │ │ ├─┼────┼────┼────┼───────────┼──────┼────┤ │8 │壬○ │不詳 │丙○○20元 │假冒客戶名義出貨,再從│95年11月24日│(無證據 │ │ │ │ │ │自己業務上應管理之應收│ │證明有偽│ │ │ │ │ │帳款憑證裡,抽走該虛偽│ │造情事) │ │ │ │ │ │出貨之憑證,藉此隱匿虛│ │ │ │ │ │ │ │設出貨。 │ │ │ └─┴────┴────┴────┴───────────┴──────┴────┘ 附表四、虛設出貨未回報部分: ┌─┬────┬────┬────┬───────────┬──────┬────┐ │編│客名戶稱│單據編號│詐欺所得│ 行 為 │ 日 期 │偽造印文│ │號│ │ │(新臺幣)│ │ │署押 │ ├─┼────┼────┼────┼───────────┼──────┼────┤ │1 │F○ │不詳 │3984元 │詐領貨物(58.06高梁酒1│95年11月6 日│(無偽造)│ │ │ │ │ │箱) │ │ │ ├─┼────┼────┼────┼───────────┼──────┼────┤ │2 │F○ │不詳 │7830元 │詐領貨物(38.06高梁酒1│95年11月10日│(無偽造)│ │ │ │ │ │箱、58.06高梁酒6瓶、38│ │ │ │ │ │ │ │.03高梁酒6瓶、小保1箱 │ │ │ │ │ │ │ │) │ │ │ └─┴────┴────┴────┴───────────┴──────┴────┘ 附表五、客戶付款未繳回公司部分: ┌─┬────┬────┬────┬───────────┬──────┬────┐ │編│客名戶稱│單據編號│侵占金額│ 行 為 │ 日 期 │偽造印文│ │號│ │ │(新臺幣)│ │ │署押 │ ├─┼────┼────┼────┼───────────┼──────┼────┤ │1 │載興農會│023671 │12320元 │侵占貨款 │95年2月16日 │(無偽造)│ ├─┼────┼────┼────┼───────────┼──────┼────┤ │2 │歡樂城 │018893 │4080元 │侵占貨款 │95年4月22日 │(無偽造)│ ├─┼────┼────┼────┼───────────┼──────┼────┤ │3 │戴興農會│2/16 │25942元 │侵占其中25942元之貨款 │95年6月1日 │(無偽造)│ │ │ │4/27 │ │ │ │ │ │ │ │2/23 │ │ │ │ │ │ │ │3/30 │ │ │ │ │ │ │ │4/20 │ │ │ │ │ ├─┼────┼────┼────┼───────────┼──────┼────┤ │4 │華正 │6/26 │8860元 │侵占貨款 │95年7月22日 │(無偽造)│ │ │ │6/20 │ │ │ │ │ │ │ │7/23 │ │ │ │ │ │ │ │7/8 │ │ │ │ │ │ │ │7/10 │ │ │ │ │ │ │ │7/17 │ │ │ │ │ │ │ │7/17 │ │ │ │ │ ├─┼────┼────┼────┼───────────┼──────┼────┤ │5 │巳○○ │6/19 │1510元 │侵占其中1510元之貨款(│95年7月29日 │(無偽造)│ │ │ │6/13 │ │他42) │ │ │ │ │ │7/4 │ │ │ │ │ │ │ │6/26 │ │ │ │ │ │ │ │7/10 │ │ │ │ │ │ │ │7/14 │ │ │ │ │ ├─┼────┼────┼────┼───────────┼──────┼────┤ │6 │歡樂城 │04015.. │2280元 │原始貨款6460元,侵占其│95年8月24日 │(無偽造)│ │ │ │號碼不清│ │中2280元之貨款 │ │ │ ├─┼────┼────┼────┼───────────┼──────┼────┤ │7 │巳○○ │7/24 │4720元 │侵占其中4720元之貨款(│95年8月27日 │(無偽造)│ │ │ │3/6 │ │他42) │ │ │ │ │ │6/27 │ │ │ │ │ │ │ │7/3 │ │ │ │ │ │ │ │8/4 │ │ │ │ │ │ │ │8/7 │ │ │ │ │ │ │ │8/14 │ │ │ │ │ ├─┼────┼────┼────┼───────────┼──────┼────┤ │8 │歡樂城 │006110 │4860元 │侵占貨款 │95年9月7 日 │(無偽造)│ ├─┼────┼────┼────┼───────────┼──────┼────┤ │9 │份子-界 │7/3 │9170元 │侵占其中9170元之貨款 │95年9月19日 │(無偽造)│ │ │揚(JY) │7/3 │ │ │ │ │ │ │ │7/10 │ │ │ │ │ │ │ │7/17 │ │ │ │ │ │ │ │2/17 │ │ │ │ │ │ │ │6/5 │ │ │ │ │ ├─┼────┼────┼────┼───────────┼──────┼────┤ │10│T○ │9/18 │4850元 │侵占其中4850元之貨款 │95年9月23日 │(無偽造)│ │ │ │9/11 │ │ │ │ │ │ │ │9/4 │ │ │ │ │ │ │ │7/24 │ │ │ │ │ ├─┼────┼────┼────┼───────────┼──────┼────┤ │11│丙○○ │031475 │5002元 │侵占貨款 │95年9月26日 │(無偽造)│ ├─┼────┼────┼────┼───────────┼──────┼────┤ │12│朝閔 │031471 │1640元 │侵占貨款 │95年9月26日 │(無偽造)│ ├─┼────┼────┼────┼───────────┼──────┼────┤ │13│鑫佰 │8/23 │1780元 │侵占其中1780元之貨款 │95年9月27日 │(無偽造)│ │ │ │8/30 │ │ │ │ │ │ │ │9/6 │ │ │ │ │ │ │ │9/13 │ │ │ │ │ ├─┼────┼────┼────┼───────────┼──────┼────┤ │14│G○-九 │8/26 │5621元 │侵占客戶貨款,再於寄單│95年9月29日 │陳嘉蕙 │ │ │如 │4/15 │ │憑證,並偽造客戶「陳嘉│ │ │ │ │ │9/21 │ │蕙」簽證,佯裝客戶未付│ │ │ │ │ │9/9 │ │貨款,承認該寄單憑證 │ │ │ ├─┼────┼────┼────┼───────────┼──────┼────┤ │15│群利 │039084 │1500元 │原始貨款2350元,侵占其│95年10月5 日│(無偽造)│ │ │ │ │ │中1500元之貨款 │ │ │ ├─┼────┼────┼────┼───────────┼──────┼────┤ │16│丙○○ │031083 │3060元 │侵占貨款 │95年10月10日│(無偽造)│ ├─┼────┼────┼────┼───────────┼──────┼────┤ │17│炳南 │031099 │5560元 │侵占貨款 │95年10月12日│(無偽造)│ ├─┼────┼────┼────┼───────────┼──────┼────┤ │18│利多 │10/2 │8730元 │侵占其中8730元之貨款 │95年10月19日│(無偽造)│ │ │ │9/28 │ │ │ │ │ │ │ │9/20 │ │ │ │ │ │ │ │9/21 │ │ │ │ │ │ │ │10/9 │ │ │ │ │ │ │ │10/16 │ │ │ │ │ ├─┼────┼────┼────┼───────────┼──────┼────┤ │19│高泰國中│9/12 │12000元 │侵占貨款 │95年10月24日│(無偽造)│ │ │ │9/27 │ │ │ │ │ │ │ │10/20 │ │ │ │ │ ├─┼────┼────┼────┼───────────┼──────┼────┤ │20│優莉 │9/26 │2884元 │侵占其中2884元之貨款 │95年10月26日│(無偽造)│ │ │ │10/2 │ │ │ │ │ │ │ │8/29 │ │ │ │ │ │ │ │9/4 │ │ │ │ │ │ │ │9/4 │ │ │ │ │ │ │ │9/11 │ │ │ │ │ │ │ │9/18 │ │ │ │ │ ├─┼────┼────┼────┼───────────┼──────┼────┤ │21│欣陽-界 │7/11 │2634元 │侵占貨款 │95年10月30日│(無偽造)│ │ │揚(JY) │10/3 │ │ │ │ │ │ │ │10/10 │ │ │ │ │ ├─┼────┼────┼────┼───────────┼──────┼────┤ │22│宙○-高 │9/12 │2865元 │侵占貨款 │95年10月30日│(無偽造)│ │ │樹 │9/19 │ │ │ │ │ │ │ │10/3 │ │ │ │ │ │ │ │10/3 │ │ │ │ │ │ │ │10/10 │ │ │ │ │ ├─┼────┼────┼────┼───────────┼──────┼────┤ │23│丙○○ │039057 │3860元 │侵占貨款 │95年10月31日│(無偽造)│ │ │ │ │ │ │ │ │ ├─┼────┼────┼────┼───────────┼──────┼────┤ │24│大年旺 │015194 │8250元 │侵占客戶貨款,再於出貨│95年11月7 日│(無證據 │ │ │ │ │ │單,以不詳方式使不知情│ │證明有偽│ │ │ │ │ │之大年旺職員在該出貨單│ │造情事) │ │ │ │ │ │上蓋章,佯裝客戶尚未給│ │ │ │ │ │ │ │付貨款 │ │ │ ├─┼────┼────┼────┼───────────┼──────┼────┤ │25│朝閔 │021128 │1700元 │侵占貨款 │95年11月13日│(無偽造)│ ├─┼────┼────┼────┼───────────┼──────┼────┤ │26│金和順 │11/6 │14580元 │侵占客戶貨款,再於寄單│95年11月8日 │(無證據 │ │ │ │ │ │憑證,以不詳方式使不知│ │證明有偽│ │ │ │ │ │情之金和順商店職員在該│ │造情事) │ │ │ │ │ │寄單憑證上蓋章,佯裝客│ │ │ │ │ │ │ │戶未付貨款,承認該寄單│ │ │ │ │ │ │ │憑證 │ │ │ └─┴────┴────┴────┴───────────┴──────┴────┘ 附表六、客戶退貨未繳回公司部分: ┌─┬────┬────┬────┬───────────┬──────┬────┐ │編│客名戶稱│單據編號│侵占所得│ 行 為 │ 日 期 │偽造印文│ │號│ │ │(新臺幣)│ │ │署押 │ ├─┼────┼────┼────┼───────────┼──────┼────┤ │1 │鴨母寮 │003105 │1035元 │該客戶退貨後,未繳回公│95年5月26日 │(無偽造)│ │ │ │ │ │司,侵占為己有。 │ │ │ ├─┼────┼────┼────┼───────────┼──────┼────┤ │2 │C○ │040518 │8700元 │該客戶退貨後,部分未繳│95年8月29日 │(無偽造)│ │ │ │ │ │回公司,侵占為己有。 │ │ │ ├─┼────┼────┼────┼───────────┼──────┼────┤ │3 │未○林記│022156 │1900元 │該客戶退貨後,未繳回公│95年11月4日 │(無偽造)│ │ │ │ │ │司,侵占為己有。 │ │ │ ├─┼────┼────┼────┼───────────┼──────┼────┤ │4 │良華 │015228 │9100元 │該客戶退貨後,未繳回公│95年11月21日│(無偽造)│ │ │ │ │ │司,侵占為己有。 │ │ │ └─┴────┴────┴────┴───────────┴──────┴────┘ 附表七、本件被告之論罪科刑: ┌─┬─────┬──────┬─────┬─────────────┬─────┐ │編│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所犯法條 │ 論罪科刑 │應沒收之署│ │號│ │ │ │ │押 │ ├─┼─────┼──────┼─────┼─────────────┼─────┤ │1 │如附表一編│連續詐欺取財│刑法第339 │甲○○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如附表一編│ │ │號1 至7 所│、連續行使業│條第1 項,│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號1 至7 所│ │ │示 │務上登載不實│第丙○○ 條、│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示 │ │ │ │文書、連續行│第215 條,│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 │ │ │使偽造私文書│第丙○○ 條、│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上3 罪有牽│第210 條 │ │ │ │ │ │連犯關係) │ │ │ │ ├─┼─────┼──────┼─────┼─────────────┼─────┤ │2 │如附表一編│詐欺取財、行│刑法第339 │甲○○犯詐欺取財罪,共貳佰│如附表一編│ │ │號8 至204(│使業務上登載│條第1 項,│貳拾伍罪,各處拘役伍拾日,│號8 至204(│ │ │編號11、34│不實文書、行│第丙○○ 條、│分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編號11、34│ │ │、69、176 │使偽造私文書│第215 條,│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69、176 │ │ │除外),附 │ │第丙○○ 條、│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上登載│除外),附 │ │ │表二各編號│ │第210 條 │不實文書罪,共貳佰貳拾伍罪│表二各編號│ │ │ (編號4 、│ │ │,各處拘役伍拾日,分別減為│(編號4 、5│ │ │5 、11、18│ │ │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11、18、│ │ │、19、24除│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24除外│ │ │外), 附表│ │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 附表三│ │ │三編號1 、│ │ │佰貳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編號1、3所│ │ │3 所示 │ │ │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示 │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3 │如附表一編│詐欺取財、行│刑法第339 │甲○○犯詐欺取財罪,共拾陸│無 │ │ │號11、34、│使業務上登載│條第1 項,│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分別減│ │ │ │69、176 ,│不實文書 │第丙○○ 條、│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附表二編號│ │第215條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5 、11│ │ │。又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 │ │、18、19 │ │ │書罪,共拾陸罪,各處拘役伍│ │ │ │、24,附表│ │ │拾日,分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 │ │ │三編號2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4至8所示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4 │如附表四所│詐欺取財 │刑法第339 │甲○○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無 │ │ │示 │ │條第1 項 │,各處拘役伍拾日,分別減為│ │ │ │ │ │ │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如附表五編│連續業務侵占│刑法第336 │甲○○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無 │ │ │號1 至3 ,│ │條第2 項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 │ │ │附表六編號│ │ │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1 所示 │ │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6 │如附表五編│業務侵占 │刑法第336 │甲○○犯業務侵占罪,共貳拾│無 │ │ │號4 至26( │ │條第2 項 │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分│ │ │ │編號14除外│ │ │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附表六│ │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編號2 至4 │ │ │壹日。 │ │ │ │所示 │ │ │ │ │ ├─┼─────┼──────┼─────┼─────────────┼─────┤ │7 │如附表五編│業務侵占、行│刑法第336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如附表五編│ │ │號14所示 │使偽造私文書│條第2 項,│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號14所示 │ │ │ │ │第丙○○ 條、│,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第210條 │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