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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86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886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所示仿冒商標之香菸及酒類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犯賭博罪2 次(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營利,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及酒類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自民國95年1 月間起,在屏東縣萬丹鄉○○村○○路298 號其所經營之「阿成檳榔攤」,以每條(10包)新臺幣(下同)150 元至160 元不等之價格,向不詳姓名綽號「阿榮」之男子購入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仿冒商標之香菸,再以每條180 元至200 元不等之價格賣出,並以每瓶300 元之價格,向不詳姓名綽號「阿忠」之男子購入如附表編號5 所示仿冒商標之酒類,再以每瓶350 元至360 元不等之價格賣出,迄96年1月31日上午9時30分許,為海巡署屏東機動查緝隊會同相關單位查獲,並自上開「阿成檳榔攤」、甲○○所有車牌號碼2D-1567 號自用小客車及屏東縣萬丹鄉廈南村下蚶71號(門牌整編後為三青路149 號)其住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香菸及酒類。

二、案經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暨海巡署屏東機動查緝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可資佐證及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附卷可稽,且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採樣送請鑑定之結果,確係仿冒商標之香菸及酒類一節,有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福爾摩莎雪茄股份有限公司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函、新加坡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等件在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95年1月間起至96年1 月31日被查獲時止,多次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因其營業行為本身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性,應認係屬集合犯,而為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同時販賣如附表所示5 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一行為觸犯5 個相同罪名,侵犯5 個不同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有賭博前科,素行欠佳,及其所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為數甚鉅,侵害商標權之情節不輕,暨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犯罪之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即減為有期4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香菸及酒類,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屬否,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仿 冒 商 標 之 商 品│ 數   量│ 備                        考 │
├──┼──────────┼────┼───────────────┤
│ 1  │仿冒「長壽」商標之香│ 1,180包│商標權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菸                  │        │                              │
├──┼──────────┼────┼───────────────┤
│ 2  │仿冒「MILD SEVEN」商│   970包│商標權人為日本商日本香煙產業股│
│    │標之香菸            │        │份有限公司                    │
├──┼──────────┼────┼───────────────┤
│ 3  │仿冒「BLACK DEVIL 」│    90包│商標權人為荷蘭商胡品客與布羅門│
│    │商標之香菸          │        │煙草公司                      │
├──┼──────────┼────┼───────────────┤
│ 4  │仿冒「DAVIDOFF」商標│   750包│商標權人為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  │
│    │之香菸(紅色及白色)│        │                              │
├──┼──────────┼────┼───────────────┤
│ 5  │仿冒「金門」、「雙龍│   168瓶│商標權人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
│    │設計圖」商標之酒類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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