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886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所示仿冒商標之香菸及酒類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曾犯賭博罪2 次(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營利,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及酒類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自民國95年1 月間起,在屏東縣萬丹鄉○○村○○路298 號其所經營之「阿成檳榔攤」,以每條(10包)新臺幣(下同)150 元至160 元不等之價格,向不詳姓名綽號「阿榮」之男子購入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仿冒商標之香菸,再以每條180 元至200 元不等之價格賣出,並以每瓶300 元之價格,向不詳姓名綽號「阿忠」之男子購入如附表編號5 所示仿冒商標之酒類,再以每瓶350 元至360 元不等之價格賣出,迄96年1月31日上午9時30分許,為海巡署屏東機動查緝隊會同相關單位查獲,並自上開「阿成檳榔攤」、甲○○所有車牌號碼2D-1567 號自用小客車及屏東縣萬丹鄉廈南村下蚶71號(門牌整編後為三青路149 號)其住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香菸及酒類。 二、案經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暨海巡署屏東機動查緝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可資佐證及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附卷可稽,且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採樣送請鑑定之結果,確係仿冒商標之香菸及酒類一節,有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福爾摩莎雪茄股份有限公司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函、新加坡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等件在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95年1 月間起至96年1 月31日被查獲時止,多次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因其營業行為本身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性,應認係屬集合犯,而為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同時販賣如附表所示5 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一行為觸犯5 個相同罪名,侵犯5 個不同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有賭博前科,素行欠佳,及其所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為數甚鉅,侵害商標權之情節不輕,暨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犯罪之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即減為有期4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香菸及酒類,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屬否,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唐淑嫻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仿 冒 商 標 之 商 品│ 數 量│ 備 考 │ ├──┼──────────┼────┼───────────────┤ │ 1 │仿冒「長壽」商標之香│ 1,180包│商標權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菸 │ │ │ ├──┼──────────┼────┼───────────────┤ │ 2 │仿冒「MILD SEVEN」商│ 970包│商標權人為日本商日本香煙產業股│ │ │標之香菸 │ │份有限公司 │ ├──┼──────────┼────┼───────────────┤ │ 3 │仿冒「BLACK DEVIL 」│ 90包│商標權人為荷蘭商胡品客與布羅門│ │ │商標之香菸 │ │煙草公司 │ ├──┼──────────┼────┼───────────────┤ │ 4 │仿冒「DAVIDOFF」商標│ 750包│商標權人為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 │ │ │之香菸(紅色及白色)│ │ │ ├──┼──────────┼────┼───────────────┤ │ 5 │仿冒「金門」、「雙龍│ 168瓶│商標權人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 │ │設計圖」商標之酒類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