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95年度簡字第1875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6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雖未陳明上訴意旨。惟查: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原審已就刑法第57條揭示之各種量刑條件妥為斟酌,難謂有何違法失當之處,是被告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本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爰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