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 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日期所犯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 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 爰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相符, 應予准許, 並均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 修正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