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24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及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編號1 更正為95.07.03、95.07.09及95.10.22),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分別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年及6 月確定,並由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52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