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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2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趙家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24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及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編號1 更正為95.07.03、95.07.09及95.10.22),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分別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年及6 月確定,並由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52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2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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