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均減刑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減刑後如附表所示編號3 、4 之罪,如易科罰金,各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2 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如附表編號3、4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及編號3 、4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1 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