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4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 月23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52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相符,應予准許。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及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