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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王以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4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 月23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52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相符,應予准許。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及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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