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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惠光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5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80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當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審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沒收銷燬;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7 月20日釋放,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7 月21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1221號為不起訴處分;復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94年8 月3 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 月23日晚,在屏東縣屏東市○○路18之4 號朋友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6年1 月24日上午8 時5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屏東縣屏東市○○街118 之1 號「米提汽車旅館」518 號前實施搜索時,在甲○○身上查獲如附件之甲基安非他命5 包,另至屏東縣屏東市○○路18之4 號扣得甲○○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 個,甲○○經警帶回警局採尿送驗,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屬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於警訊時為警採取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1 紙、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2 月5 日A00000000 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為憑;扣案之5 包毒品經檢驗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高市凱醫驗字第3338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份及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等可資為證,並有甲基安非他命5 包及吸食器1 個扣案可證,足徵被告之自白可採,其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行為應被施用及所吸收,故不另論其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前因贓物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於94年8 月3日因徒刑易科期執行完畢,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此次施用毒品僅一次,所犯情節尚非重大等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扣押如附件之安非他命包5 包係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另吸食器1 個為被告所有,亦經被告供認在卷,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併宣告沒收。至鑑驗耗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惠光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清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2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