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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蘇碧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28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5 、6 所示之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 至3 、5 、6 「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又犯如附表編號7 、8 、10所示之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7 、8 、10「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9 、11、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無故持有刀械罪等1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刑,業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 年;附表編號7 至編號12所示之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8年度聲字第27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編號5 至8 、編號10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3、編號5 至6 所示五罪之減刑後宣告刑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就附表編號7 至8 、10所示三罪之減刑後宣告刑與附表編號9 、11、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4 所示犯罪之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褫奪公權陸年」之部分,因編號4 所示之犯罪未予減刑,且與有期徒刑之主刑種類不同,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復無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之情形,自不因該宣告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合併定刑,即隨同併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關於褫奪公權之部分,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有違,此部份自應受上開確定判決主文所載內容之拘束,爰維持其褫奪公權之宣告。至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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