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63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
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所示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復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所示不予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編 號│ │ │├───────┼───────────┼───────────┤│罪 名│ 竊 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 │ │日 │├───────┼───────────┼───────────┤│犯 罪 日 期│ 93年2月13日 │93年2月12日至93年2月13││ │ │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偵字第3674、6555│93年度毒偵字第1526號 ││ │號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93年度偵字1921、1922號│ │├─┬─────┼───────────┼───────────┤│最│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本 院 ││後├─────┼───────────┼───────────┤│事│案 號│ 93年度上易字第338號 │ 93年度簡字第1295號 ││實├─────┼───────────┼───────────┤│審│ 判決日期 │ 93.08.26 │ 93.09.24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本 院 ││定├─────┼───────────┼───────────┤│之│案 號│ 93年度上易字第338號 │ 93年度簡字第12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 93.08.26 │ 93.11.01 │├─┴─────┼───────────┼───────────┤│ 確定判決認定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所犯法條 │款 │第2項 │├───────┼───────────┼───────────┤│ 適用96年罪犯 │第3條第1項第15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條例之規定│(不予減刑) │ │├───────┼───────────┼───────────┤│減刑後宣告之刑│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執助777號(原臺灣高 │93執2589號 ││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 ││ │執字第9469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