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44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三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日期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日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及2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又15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偽造文書罪,並經該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84號減為有期徒刑4 月,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3 所示部分,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