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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8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89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8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43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8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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