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協龍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協龍營造有限公司所犯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錦茂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5 月4 日、93年5 月13日、5 月25日犯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18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