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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3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4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柳登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柳登營造有限公司所犯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柳登營造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3年5 月27日至同年6月24日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181號),判處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美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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