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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趙家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41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万勤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万勤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所科罰金,減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万勤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於民國93年9 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9 日止執行業務,觸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科以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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