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万勤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万勤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所科罰金,減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万勤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於民國93年9 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9 日止執行業務,觸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科以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