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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家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2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4年10月中旬某日起至95年7 月14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及於95年1 月1 日、2 日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均已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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