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 月1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5 月10日以95年度易字第218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