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14日凌晨1 時許,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60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