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4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附表編號三詐欺取財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所犯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加重竊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加重竊盜及詐欺取財未遂二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加重竊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