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及有期徒刑貳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竊盜等三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78 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