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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男 二
被告
癸○○ 男 三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六三號),本院

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丁○○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T字扳手壹支及附表五編號二、四之物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讓渡證上偽造之「戊○○」署名及指印各壹枚均沒收。又行使變造自小客車車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T字扳手壹支、附表五編號二、四之物及讓渡證上偽造之「戊○○」署名及指印各壹枚均沒收。

癸○○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丁○○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執行完畢。

二、詎丁○○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或與周銀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地點,或單獨一人(附表二部分),或與周銀男(附表三部分,周銀男所涉竊盜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理),以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方式,竊取他人之財物得手。

三、丁○○於竊得附表二編號二所示自小貨車後,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經不知情之友人鄭淑蘭介紹,將該自小貨車以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出售予不知情之丙○○所經營之德寶企業行,竟基於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得其堂兄戊○○同意,以「戊○○」名義在讓渡證上,偽簽署名及捺指印各一枚,表示由戊○○出售該自小貨車予丙○○之意思,並交付上開讓渡證予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戊○○及丙○○。

四、丁○○竊得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車牌號碼TW─1897號自用小客車後,為避免遭警查獲,竟基於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黑筆將上開自小客車前後二面汽車牌照號碼中之「9」塗改變造為「8」,並駕駛懸掛上開二面變造車牌之車輛行駛於道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庚○○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正確性。

五、癸○○明知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實際車牌號碼IMX─752號重機車,其上改懸丁○○父親林進來所有車號WPJ─416號車牌一面,為丁○○竊得之贓物,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收受該重機車,並供己為交通工具使用。嗣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癸○○騎乘上開重機車,其後搭載丁○○行經高雄縣鳳山市○○路與崗山北街交岔路口處,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上開重機車(已發還被害人)、車號WPJ─416號車牌一面及鑰匙一串,丁○○則趁機逃逸。嗣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十一時三十分經丙○○報案後,循線查獲丁○○,並扣得車牌號碼KR─4108號自用小貨車一部(已發還被害人)。再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屏東縣高樹鄉南華村南華大橋橋下堤防處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T字扳手一支及車牌號碼TW─1897號自用小客車(已發還被害人)一部,再循線查獲丁○○及周銀男附表三所示竊盜犯行,並分別自周銀男處,扣得附表四所示之物,自不知情友人陳偉山所駕駛車牌號碼JO─0630號自用小客車處扣得附表五所示之物。

六、案經高雄縣警察局、屏東縣警察局、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及內埔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二、三、四,業據被告丁○○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①事實二部分並有附表一、二、三所示證據可資佐證;②事實三部分並經證人鄭淑蘭(警B卷第十八至十九頁、偵乙卷第四一至四二頁)、丙○○(警B卷第十五至十六頁、偵乙卷第五0至中五二頁)、戊○○(偵戊卷第二八頁)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屬實,且有讓渡證一紙在卷可證(警B卷第二二頁);③事實四部分並有車輛車牌失竊作業之查獲車輛認可資料(警C卷第十七頁)、照片十二幀(警C卷第二二至二八頁)、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C卷第十二至十三頁)在卷可稽。犯罪事實五部分,業據被告癸○○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之查詢車輛認可資料、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車輛電腦輸入單、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各一紙(警A卷第十五至十七頁)、贓物領結一紙(警A卷第十二頁)、照片四幀(警A卷第十至十一頁)、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警A卷第六至七頁)在卷可稽,被告丁○○、癸○○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明,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四年三月十九日刑庭總會決議參照)。次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五五0號著有判例可資照。查扣案之T型扳手一支及附表五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物,以之攻擊於人,於客觀上均足以為殺害或傷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器械,堪認為兇器,是核被告丁○○①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②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③事實欄四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癸○○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丁○○偽造署名、指印後,用以偽造私文書,偽造署名、指印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丁○○與同案共犯周銀告丁○○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加重竊盜犯行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丁○○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被告丁○○所犯加重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特種文書三罪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殊,應予分論並罰。爰審酌被告丁○○為圖不勞而獲而犯罪,且持兇器竊盜,易致危害,並為使用贓物而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並行使之,被告癸○○收受贓物,使竊盜所得之贓物難以追復,惟被告二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得財物部分已返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丁○○部分定應執行刑,被告癸○○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丁○○行竊用之T型扳手一支及附表五編號二、四所示之物,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分別為被告丁○○及共犯周銀男所有,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本院卷第六五頁),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又犯罪事實二讓渡證上偽造之「戊○○」之署名及指印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至附表四及附表五編號三、五所示之物,為被告丁○○及共犯周銀男處分贓物時所用之物,與本件竊盜犯行並無直接關連;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物,雖為被告丁○○、共犯周銀男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惟為不知情之陳偉山所有,業經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本院卷第六五頁),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葉祝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警卷代號對照表:
┌────────────────┬─────────────────┬───┐
│警    卷    名    稱│編               號│代號 │
├────────────────┼─────────────────┼───┤
│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刑案偵查卷宗│鳳警刑移字第二二二七號      │A卷  │
├────────────────┼─────────────────┼───┤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刑案偵查卷宗│屏警分刑字第0930027959號│B卷  │
├────────────────┼─────────────────┼───┤
│屏東縣警察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    │屏警刑三字第0930025838號│C卷  │
├────────────────┼─────────────────┼───┤
│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內警刑字第09300012383號│D卷  │
└────────────────┴─────────────────┴───┘
 偵卷代號對照表:
┌───────────────┬─────────────┬───┐
│偵   卷   名   稱    │字           號│代號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九十二年度核退字第九七0號│甲卷  │
├───────────────┼─────────────┼───┤
│同右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八二號│乙卷  │
├───────────────┼─────────────┼───┤
│同右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六三號│丙卷  │
├───────────────┼─────────────┼───┤
│同右                          │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二六五號│丁卷  │
├───────────────┼─────────────┼───┤
│同右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九八九號│戊卷  │
├───────────────┼─────────────┼───┤
│同右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五二八號│己卷  │
└───────────────┴─────────────┴───┘
 附表二:
┌──┬───┬───────┬──────┬─────────┬─────────────┐
│編號│行為人│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 │行竊方法及所得財物│證           據│
├──┼───┼───────┼──────┼─────────┼─────────────┤
│一  │丁○○│九十二年十月二│屏東縣九如鄉│持其所有客觀上可為│被告丁○○自白(偵戊卷第九│
│    │      │十日一時許    │「台糖農場」│兇器使用之T字扳手│二頁、偵己卷第四0頁)。  │
│    │      │              │旁          │一支,破壞機車電源├─────────────┤
│    │      │              │            │鎖頭後,竊取曾玉妹│①證人子○○證詞(警A卷第│
│    │      │              │            │所有,交予子○○所│四至五頁、偵丙卷第二八頁)│
│    │      │              │            │使用車牌號碼IMX│。                        │
│    │      │              │            │─七五二號重機車(│②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
│    │      │              │            │約價值新台幣二萬元│別查詢報表之查詢車輛認可資│
│    │      │              │            │)得手。          │料、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車輛電│
│    │      │              │            │                  │腦輸入單、車籍作業系統查詢│
│    │      │              │            │                  │認可資料各一紙(警A卷第十│
│    │      │              │            │                  │五至十七頁)。            │
│    │      │              │            │                  │③贓物領結一紙(警A卷第十│
│    │      │              │            │                  │二頁)。                  │
├──┼───┼───────┼──────┼─────────┼─────────────┤
│二  │丁○○│九十三年一月二│屏東市○○路│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被告丁○○自白(偵戊卷第九│
│    │      │十八日零時許  │「陸興中學」│供兇器使用之T字扳│二至九三頁、偵己卷第四0頁│
│    │      │              │側門旁      │支,竊取丑○○所有│)。                      │
│    │      │              │            │車號KR─四一0八├─────────────┤
│    │      │              │            │號自小貨車(價值約│證人丑○○證詞(警B卷第十│
│    │      │              │            │新台幣五萬元)得手│頁、偵乙卷第六頁及第十九至│
│    │      │              │            │。                │二0頁)。                │
├──┼───┼───────┼──────┼─────────┼─────────────┤
│三  │丁○○│九十三年九月三│高雄縣大寮鄉│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被告丁○○自白(警C卷第四│
│    │      │十日十四時三十│中庄村鳳屏一│供兇器使用之T字扳│至七頁、偵戊卷第四至五頁)│
│    │      │分許          │路一○○巷巷│手一支,破壞車門鎖├─────────────┤
│    │      │              │口處        │,再以T字扳手發動│①證人庚○○證詞(警C卷第│
│    │      │              │            │電門方式,竊取林佩│九至十一頁)。            │
│    │      │              │            │蓁所有,交予庚○○│②車輛車牌失竊作業之查獲車│
│    │      │              │            │使用之車牌號碼TW│輛認可資料(警C卷第十七頁│
│    │      │              │            │─一八九七號、藍色│)。                      │
│    │      │              │            │0自用小客車(價值│③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警C│
│    │      │              │            │約新台幣十萬元),│卷第十八頁)。            │
│    │      │              │            │得手後供己作交通工│④數位輸出列印照片十二幀(│
│    │      │              │            │具使用。          │警C卷第二二至二八頁)。  │
│    │      │              │            │                  │⑤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警C卷第十二至十三頁)。│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行為人│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行竊方法及所得財物     │證        據│
├──┼───┼───────┼──────┼────────────┼──────────┤
│一  │丁○○│九十三年七月五│屏東縣鹽埔鄉│丁○○與周銀男基於竊盜之│被告丁○○自白(警D│
│    │周銀男│日二時至三時許│高朗村產業道│犯意聯絡事前謀議,由林天│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路電桿高朗高│生持其與周銀男、不知情之│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幹一二○左一│陳偉山分別所有,客觀上足│偵己卷第三九頁)。  │
│    │      │              │○          │供兇器使用之檳榔刀一支、│                    │
│    │      │              │            │長竹棍四支、鐵剪三支以割├──────────┤
│    │      │              │            │取及剪斷方式竊得臺灣電力│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公司所有之電纜線三條,共│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四百五十公尺。得手後,交│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由周銀男以磨刀、剪刀、刀│二三至二七頁)。    │
│    │      │              │            │子、老虎鉗、鐵絲線等工具├──────────┤
│    │      │              │            │削去電纜線外皮取得銅線,│①證人乙○○(警D卷│
│    │      │              │            │以繩子及膠帶綑綁、黏貼成│第六二至六三頁、偵己│
│    │      │              │            │捆後,由丁○○或周銀男載│卷第三七頁)。      │
│    │      │              │            │運至屏東縣內埔鄉「正興資│②證人胡淑娟(警D卷│
│    │      │              │            │源回收場」或屏東縣里港鄉│第七八至八一頁、偵己│
│    │      │              │            │「鴻益回收場」變賣,或聯│卷第三八至三九頁)。│
│    │      │              │            │絡不詳姓名男子「元仔」收│③證人黃正松(警D卷│
│    │      │              │            │購,所得款項平分花用。  │第八三至八六頁)。  │
│    │      │              │            │                        │④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⑤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⑥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五九頁)│
│    │      │              │            │                        │。                  │
│    │      │              │            │                        │⑦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      │              │            │                        │                    │
├──┼───┼───────┼──────┼────────────┼──────────┤
│二  │同右  │九十三年七月五│屏東縣鹽埔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日二時至三時許│高朗村民治路│竊取三條電纜線,共二百七│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段電桿高朗高│十公尺。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幹七八右二十│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之一        │                        │)。                │
│    │      │              │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乙○○(警D卷│
│    │      │              │            │                        │第六二至六三頁、偵己│
│    │      │              │            │                        │卷第三七頁)。      │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五八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      │              │            │                        │                    │
├──┼───┼───────┼──────┼────────────┼──────────┤
│三  │同右  │九十三年七月八│屏東縣內埔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日凌晨某時許  │隘寮村郊外果│竊取電纜線約七百八十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園地區電桿長│。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水高幹八十七│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右二十八右七│                        │)。                │
│    │      │              │至八C三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甲○○(警D卷│
│    │      │              │            │                        │第五六至五七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六至三七頁)。│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五四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四  │同右  │九十三年七月十│屏東縣內埔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二日凌晨某時許│隘寮村郊外果│竊取電纜線約六百三十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園地區電桿黎│。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明二高分三右│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四八B一至三│                        │)。                │
│    │      │              │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甲○○(警D卷│
│    │      │              │            │                        │第五六至五七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六至三七頁)。│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五四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五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二│屏東縣高樹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日零時許      │泰山村加納埔│竊取電纜線約二百四十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產業道路地區│,共三條電纜線。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電桿高幹六十│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七左十一A二│                        │)。                │
│    │      │              │至三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辛○○(警D卷│
│    │      │              │            │                        │第七一至七二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八頁)        │
│    │      │              │            │                        │②證人黃川銘(偵己卷│
│    │      │              │            │                        │第三五至三六頁)。  │
│    │      │              │            │                        │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④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⑤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七0頁)│
│    │      │              │            │                        │。                  │
│    │      │              │            │                        │⑥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二│屏東縣高樹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日凌晨某時許  │泰山村加納埔│竊取電纜線約二百七十五公│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產業道路地區│尺。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電桿高幹六十│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七左六至A二│                        │)。                │
│    │      │              │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辛○○(警D卷│
│    │      │              │            │                        │第七一至七二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八頁)        │
│    │      │              │            │                        │②證人黃川銘(偵己卷│
│    │      │              │            │                        │第三五至三六頁)。  │
│    │      │              │            │                        │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④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⑤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七0頁)│
│    │      │              │            │                        │。                  │
│    │      │              │            │                        │⑥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七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五│屏東縣內埔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日零時許      │中林村郊外電│竊取電纜線約一百八十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桿鳳梨山高分│,共三條電纜線。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一四右四二左│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四至C一    │                        │)。                │
│    │      │              │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甲○○(警D卷│
│    │      │              │            │                        │第五六至五七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六至三七頁)。│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五三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八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十│屏東縣長治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日零時許      │繁華村郊外和│竊取四條電纜線共四百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平路段電桿長│。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番高幹七十左│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十二至十四  │                        │)。                │
│    │      │              │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乙○○(警D卷│
│    │      │              │            │                        │第六二至六三頁、偵己│
│    │      │              │            │                        │卷第三七頁)。      │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六0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九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十│屏東縣萬巒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日零時許      │赤山村東山路│竊取電纜線約一百五十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段電桿老埤六│,共四條電纜線。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高分三一之一│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右二五A三至│                        │)。                │
│    │      │              │A四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寅○○(警D卷│
│    │      │              │            │                        │第七四至七五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八頁)。      │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七三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十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十│屏東縣潮州鎮│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二日九時許    │四春里郊區檳│竊取三條電纜線,共約七百│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榔園內台糖林│五十公尺。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後農場地區電│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桿來義高幹五│                        │)。                │
│    │      │              │四左三十段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己○○(警D卷│
│    │      │              │            │                        │第六五頁)。        │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六四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十│屏東縣九如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三日零時許    │玉泉村郊外玉│竊取四條電纜線,共約九百│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泉路二段台糖│六十公尺。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合作農場地區│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電桿農場高分│                        │)。                │
│    │      │              │四十右四之一│                        ├──────────┤
│    │      │              │段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壬○○(警D卷│
│    │      │              │            │                        │第六八頁、偵己卷第三│
│    │      │              │            │                        │七頁)。            │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六七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十│屏東縣瑪家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三日凌晨某時許│三和村郊外果│竊取電纜線約一百五十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園地區電桿長│。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水五二左十右│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六至C一    │                        │)。                │
│    │      │              │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甲○○(警D卷│
│    │      │              │            │                        │第五六至五七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六至三七頁)。│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五五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十│屏東縣瑪家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三日凌晨某時許│三和村郊外果│竊取電纜線約一百四十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園地區電桿黎│。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明二高分四右│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一七B一至三│                        │)。                │
│    │      │              │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甲○○(警D卷│
│    │      │              │            │                        │第五六至五七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六至三七頁)。│
│    │      │              │            │                        │②證人黃川銘(偵己卷│
│    │      │              │            │                        │第三五至三六頁)。  │
│    │      │              │            │                        │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④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⑤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五五頁)│
│    │      │              │            │                        │。                  │
│    │      │              │            │                        │⑥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十│屏東縣瑪家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三日凌晨某時許│三和村郊外果│竊取電纜線約一百七十公尺│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園地區電桿長│。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水高幹九五A│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一至二      │                        │)。                │
│    │      │              │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甲○○(警D卷│
│    │      │              │            │                        │第五六至五七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六至三七頁)。│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五五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二│屏東縣瑪家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十日凌晨某時許│三和村郊外果│竊取電纜線約二百二十五公│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園地區電桿長│尺。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水高幹九九B│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一至三      │                        │)。                │
│    │      │              │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甲○○(警D卷│
│    │      │              │            │                        │第五六至五七頁、偵己│
│    │      │              │            │                        │卷第三六至三七頁)。│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五五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頁、第八二頁)。    │
│    │      │              │            │                        │                    │
├──┼───┼───────┼──────┼────────────┼──────────┤
│  │同右  │九十三年八月二│屏東縣里港鄉│同編號一所示之分工方式,│被告丁○○自白(警D│
│    │      │十五日零時許  │載興村載興路│竊取三條電纜線,共四百五│卷第四三至五一頁、偵│
│    │      │              │段電桿鹽埔高│十公尺。                │戊卷第八七至九一頁、│
│    │      │              │幹一一三左十│                        │偵己卷第三五及三九頁│
│    │      │              │五右二一A一│                        │)。                │
│    │      │              │至A三      │                        ├──────────┤
│    │      │              │            │                        │共犯周銀男指述(警D│
│    │      │              │            │                        │卷第十至十一頁及第二│
│    │      │              │            │                        │七至三三頁、偵己卷第│
│    │      │              │            │                        │二三至二七頁)。    │
│    │      │              │            │                        ├──────────┤
│    │      │              │            │                        │①證人乙○○(警D卷│
│    │      │              │            │                        │第六二至六三頁、偵 │
│    │      │              │            │                        │己卷第三七頁)。    │
│    │      │              │            │                        │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    │      │              │            │                        │目錄表各二份(警D卷│
│    │      │              │            │                        │第一至二頁、第十四至│
│    │      │              │            │                        │十五頁)。          │
│    │      │              │            │                        │③犯案工具照片十一幀│
│    │      │              │            │                        │(警D卷第四至五頁、│
│    │      │              │            │                        │第十七至十九頁、第五│
│    │      │              │            │                        │二頁)。            │
│    │      │              │            │                        │④竊盜現場指認照片二│
│    │      │              │            │                        │幀(警D卷第六一頁)│
│    │      │              │            │                        │。                  │
│    │      │              │            │                        │⑤回收場指認照片六幀│
│    │      │              │            │                        │(警D卷第七六至七七│
│    │      │              │            │                        │  頁、第八二頁)。  │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物          品│數  量│所   有   人│
├──┼───────┼───┼──────┤
│1  │綠色手提袋    │一只  │周銀男      │
├──┼───────┼───┼──────┤
│2  │磨刀石        │二塊  │同右        │
├──┼───────┼───┼──────┤
│3  │剪刀          │一支  │同右        │
├──┼───────┼───┼──────┤
│4  │刀子          │三支  │同右        │
├──┼───────┼───┼──────┤
│5  │老虎鉗        │一支  │同右        │
├──┼───────┼───┼──────┤
│6  │鐵絲線        │一捆  │同右        │
└──┴───────┴───┴──────┘
附表五:
┌──┬───────┬───┬──────┐
│編號│物          品│數  量│所   有   人│
├──┼───────┼───┼──────┤
│1  │鐵剪          │三支  │陳偉山      │
├──┼───────┼───┼──────┤
│2  │檳榔刀        │一支  │丁○○      │
├──┼───────┼───┼──────┤
│3  │繩子          │一條  │丁○○      │
├──┼───────┼───┼──────┤
│4  │長竹棍        │四支  │周銀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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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膠布          │一只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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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