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2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犯嫌重大,所犯係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9 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
二、茲本院以其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考量其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對社會公共安全危害甚大,因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民國97年2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