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39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慶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99年1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洪慶峰」部分,均更正為「被告洪慶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 洪慶峰」部分,因被告之姓名實為「洪慶峯」,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12月9日屏檢榮莊100 執4089字第38612號函檢附之被告口卡片、戶籍資料,與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姓名更改資料查詢(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顯示被告並未更名)可稽,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被告洪慶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