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103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戴韻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交簡字第1035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更正如下:

(一)關於犯罪事實部分:

1、甲○○在屏東縣屏東市歸來地區友人住處,一同飲用啤酒共10瓶,其於民國97年10月9 日下午6 時10分許,個人飲用啤酒3 瓶完畢後,騎乘機車返家。

2、途中於逆向行駛時,疏未注意而肇事,同時分別致乙○○受有臉部多處擦傷、雙手肘擦傷、右手擦傷;丙○○則受有右前臂擦傷之傷害。

3、犯罪事實欄第5 行「在疏未注意不,」,應更正為「疏未注意而」;第7 行應刪除「時」之贅載。

(二)關於論罪部分補充說明:

1、被告1 過失行為,導致2 人受傷,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2、關於累犯部分: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6年1 月31日執行完畢。被告上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應依法分別加重其刑。

3、又被告酒醉駕車,因而致告訴人等受有上開傷害,依法應負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之規定,就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部分,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

4、另被告肇事後,於犯罪未被發覺之前,向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之員警坦承肇事,不逃避裁判乙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其符合自首之要件,就所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103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