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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莊鎮遠王以齊江振源

附 民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 民 被告 建立來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附 民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被告丙○○被訴肇事遺棄等案件(97年度交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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