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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石家禎李宜娟陳秀慧

附民原告  國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兼原告

附民被告  乙○○

附民被告  金品味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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