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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2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家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828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均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夾鏈袋肆只、藥鏟壹支及玻璃球管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 月,而該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應適用法條欄已引用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該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未載明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2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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