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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3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邱明弘李珮妤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1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中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中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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