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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4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吳永宋陳怡先趙家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54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鍾武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8 條第1 項強盜罪、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及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加重竊盜罪,犯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罪部分),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考量其犯有本件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自97年8 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7年11月25日、98年1 月25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8 條第1 項強盜罪、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及第321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加重竊盜罪,犯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罪部分),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考量其犯有本件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 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趙家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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