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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吳永宋趙家光李佩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57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李佩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