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56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46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嗣經本院先後裁定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續行戒治至91年2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接續執行之,經合併計算刑期,於94年7 月2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撤銷上開假釋,執行殘刑10月21日,接續執行之,甫於96年7 月16日減刑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戒絕,又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1 月31日中午12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崇蘭里崇蘭25號住處,先以針筒注射手臂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隨後以玻璃球燒烤吸煙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2 月2 日上午10時40分許,為警持票至上址搜索,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 支,旋於同日上午11時5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其代謝物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海洛因水解後之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其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其代謝物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海洛因水解後之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各1 紙及查獲現場照片11張附卷可稽,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據被告稱係專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無其他用途,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已再施用毒品,曾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故本案亦應依法論科。

二、核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被告所為,係分別犯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行為所吸收;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係施用之階段行為,亦為施用毒品所吸收(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681號判決參照),均不另論罪。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甚至刑之執行,猶不知戒絕,再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係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