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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5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家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753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所為助長犯罪集團氣焰,擾亂社會安寧,對治安所生危害非輕,且犯罪後空言狡飾態度不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依檢察官所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5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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