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05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大富翁」壹台(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臺幣肆仟伍佰叁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於民國97年8 月25日上午11時許,在屏東縣新埤鄉餉潭大橋北端被告經營之「大橋頭檳榔攤」內,查獲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之犯行,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子遊戲機「大富翁」1 台(含IC板1 塊)及因犯罪所得之賭資新臺幣(下同)4,530元。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及刑法第266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電子遊戲機「大富翁」1 台(含IC板1 塊)及賭資4,530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