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二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二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4 月,並各減為有期徒刑5 月及2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