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犯罪日期,犯偽造文書及恐嚇取財2 罪,經本院於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日期,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偽造文書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2 年(未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