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8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8年5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五段內關於「被告蕭敏男迭因施用毒品…」更正為「被告甲○○迭因施用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五段內關於「被告蕭敏男迭因施用毒品…」,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被告甲○○迭因施用毒品…」。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