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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8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8年5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五段內關於「被告蕭敏男迭因施用毒品…」更正為「被告甲○○迭因施用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五段內關於「被告蕭敏男迭因施用毒品…」,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被告甲○○迭因施用毒品…」。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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