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登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604 號,中華民國100 年1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登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登文(下稱被告)於民國100 年1 月19日在其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路85號住處親自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0 年1 月24日提出刑事上訴狀,而於100 年1月24日移送本院,然該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