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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4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家聖黃柏霖謝濰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登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604 號,中華民國100 年1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登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登文(下稱被告)於民國100 年1 月19日在其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路85號住處親自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0 年1 月24日提出刑事上訴狀,而於100 年1月24日移送本院,然該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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