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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35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335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1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附表2 之各式賭博方法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提供其所經營之學友社文具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兼營「六合彩」,聚集不特定之人參與六合彩賭博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被告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聚集不特定之人至該場所簽賭下注,藉此牟利,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是被告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週重覆的簽賭、對獎,乃「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的常態與典型。又經營「六合彩」係與簽賭之賭客對賭,亦係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被告自民國97年10月某日起至98年2 月5 日止,於其所經營之上址文具行內經營「六合彩」賭博,即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包括犯意,毫無間斷,在社會客觀通念,可認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而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被告所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行,均為「集合犯」,在刑法評價上,均得評價為一罪。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自任組頭,經營六合彩賭博,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所生危害非淺,惟念及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1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並供六合彩賭博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意旨認扣案物應依刑法第26 6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前段、後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備     註 │
├──┼────────────┼────┼─────┤
│ 一 │計算機                  │1台     │被告甲○所│
│    │                        │        │有供經營六│
│    │                        │        │合彩賭博所│
│    │                        │        │用。      │
├──┼────────────┼────┼─────┤
│ 二 │簽單                    │5張     │同上      │
├──┼────────────┼────┼─────┤
│ 三 │開獎號碼對照表          │1張     │同上      │
└──┴────────────┴────┴─────┘
附表2:
┌──┬───┬───────────────────┐
│編號│名 稱 │賭                 法│
├──┼───┼───────────────────┤
│ 一 │台號  │由賭客自00至99一百個號碼中,簽注一個號│
│    │(組仔)│碼,每注賭資100 元猜押六合彩組合所開出│
│    │      │6組 號碼與尾數結合成5 組號碼,如押中,│
│    │      │由組頭賠付900 元至3,000 元不等倍數之彩│
│    │      │金,如未押中,賭注金歸組頭所有。      │
├──┼───┼───────────────────┤
│ 二 │特尾  │由賭客自000 至999 一千個號碼中,簽注一│
│    │      │個號碼,每注賭資100 元猜押六合彩第3 、│
│    │      │4、5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成三位數,如押│
│    │      │中,由組頭賠付25,000元至100,000 元不等│
│    │      │倍數之彩金,如未中,賭注金歸組頭所有。│
├──┼───┼───────────────────┤
│ 三 │二星  │由賭客自01至49四十九個號碼中,簽注一組│
│    │      │二個號碼,每注賭資100 元猜押香港發行每│
│    │      │星期二、四開獎六合彩包括特別號在內7 組│
│    │      │號碼,如押中,可得5,700 元彩金,如未押│
│    │      │中,賭注金歸組頭所有。                │
├──┼───┼───────────────────┤
│ 四 │三星  │由賭客自01至49四十九個號碼中,簽注一組│
│    │      │三個號碼,每注賭資100 元猜押香港發行每│
│    │      │星期二、四開獎六合彩包括特別號在內7 組│
│    │      │號碼,如押中,可得57,000元彩金,如未押│
│    │      │中,賭注金歸組頭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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