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43號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743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前因妨害公務案件,於民國95年11月20日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業於96年2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人之素行(被告甲○○有公共危險、過失傷害、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前科、被告乙○○有如前述之前科),被告乙○○因為被告甲○○限制出國、出海,無以維生,欲讓甲○○出海作業,賺錢之犯罪動機,雖非無可矜,但所為足以使入山國門戶洞開,妨害入出境管理及國安;且被告二人均身為船長,仍知法犯法之犯罪情狀,暨渠等於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未經許可入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4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