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21號
- 聲請人
- 天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竊盜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車牌號碼ZY-770號自用大貨車壹輛,應發還聲請人天軍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簡字第1601號被告甲○○涉犯竊盜案件,經扣押之車牌號碼ZY-770號自用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為聲請人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且無扣押之必要,為此請准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98年度簡字第1601號被告甲○○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拘役30日,而該扣押之系爭車輛為聲請人所有,有車籍查詢資料、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見非屬被告所有,自不得予以沒收,是系爭車輛未經諭知沒收,依據前開說明,應即發還聲請人,聲請人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