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71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南五福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高雄縣鳳山.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鍾義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南五福企業有限公司、乙○○、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