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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71號

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邱明弘戴韻玲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71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南五福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高雄縣鳳山.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鍾義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南五福企業有限公司、乙○○、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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