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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2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2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4 月2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書原本製作之日期為民國99年4 月22日,惟判決書之判決日期欄誤載為98年4 月22日,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2日」之記載,自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