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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2號

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吳永宋李珮妤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2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元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乙○○
被告
銘創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元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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