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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林家聖

  • 被告
    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9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82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徐翔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在民國92年間接受徐翔嶺之邀約,同意擔任郡亮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2 段117 號,下稱郡亮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提供身分證件後於民國92年7 月18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郡亮公司之設立登記,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甲○○明知郡亮公司於92年9 月至92年12月間,並無進貨及銷貨之事實,竟取得虛設行號廣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伊麗加有限公司、賀眾翔有限公司、蘿斯有限公司、祥康有限公司、登成企業有限公司、樂鎮企業有限公司、元泰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皇適企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所虛開之統一發票共41張,合計金額共新臺幣(下同)41,172,333元(如附表二所示),佯充進項憑證藉以掩飾,再於同期間,以郡亮公司名義,連續在不詳處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29張,金額合計10,767,593元,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充作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而行使之,憑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總額計538,379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鄭至誠所證被告係徐翔嶺之人頭負責人等語相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6年12月19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60051599號函附之郡亮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7年3 月11日經中三字第09736028670 號函附之郡亮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章程、股東同意書、股東名簿、三立會計師事務所查該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委託書、臺中商業銀行存摺、郡亮公司設立登記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8 月12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70009104號函附之案情報告、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名冊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流程圖附卷可稽,堪信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因本件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另刑法亦於94年2 月2 日修正,是被告甲○○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爰比較新舊法如下: ㈠商業會計法部分: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法定本刑原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之罰金」,經提高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之罰金」,比較新舊法,以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法定刑罰金部分:按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修正後改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新舊法,關於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法定刑罰金部分,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 ㈢共同正犯部分: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改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改為共同「實行」,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屬於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惟被告已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無論依新法或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對其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 ㈣牽連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已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已影響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件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2 罪,在通常觀念上足認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本得適用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依新法則應併合處罰,比較新舊法,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連續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已影響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則被告所為上開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本得適用連續犯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依新法則應併合處罰,比較新舊法,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即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則改為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比較新舊法,關於被告所處有期徒刑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其較為有利。㈦綜上比較結果,被告行為後變更之商業會計法及刑法法律,對其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則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商業會計法及刑法之規定。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前段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實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徐翔嶺就本件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然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2 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爰依法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甲○○以郡亮公司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所開發不實之進貨交易憑證,作為進項證明,並虛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而幫助附表二、三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因認被告甲○○此部分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嫌云云。惟按郡亮公司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公司均為虛設行號,有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8 月12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70009104號函可憑,上開各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並無實際進貨及銷貨之交易,縱有開立銷項統一發票之情事,亦屬虛偽銷貨交易,並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本即免課徵營業稅,是上開各公司並無逃漏營業稅可言,則被告所為自無從幫助上開各公司逃漏營業稅,公訴意旨認被告有為此部分之犯行,顯有誤會,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牽連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華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表一 單位:元 ┌──┬───────────┬────┬─────┬─────┬────┐ │編號│ 公 司 名 稱 │ 發票日 │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稅 額 │ ├──┼───────────┼────┼─────┼─────┼────┤ │1. │美都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92年09月│VU00000000│ 180,000│ 9,000│ │ │ ├────┼─────┼─────┼────┤ │ │ │92年09月│VU00000000│ 200,000│ 10,000│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2張 │ 380,000│ 19,000│ ├──┼───────────┼────┬─────┼─────┼────┤ │2. │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0月│VU00000000│ 515,500│ 25,775│ │ │ ├────┼─────┼─────┼────┤ │ │ │92年10月│VU00000000│ 485,000│ 24,250│ │ │ ├────┼─────┼─────┼────┤ │ │ │92年10月│VU00000000│ 499,500│ 24,975│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3張 │ 1,500,000│ 75,000│ ├──┼───────────┼────┬─────┼─────┼────┤ │3. │北都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2月│WU00000000│ 30,000│ 1,500│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1張 │ 30,000│ 1,500│ ├──┼───────────┼────┬─────┼─────┼────┤ │4. │豐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年09月│VU00000000│ 409,068│ 20,453│ │ │ ├────┼─────┼─────┼────┤ │ │ │92年09月│VU00000000│ 300,484│ 15,024│ │ │ ├────┼─────┼─────┼────┤ │ │ │92年09月│VU00000000│ 371,429│ 18,571│ │ │ ├────┼─────┼─────┼────┤ │ │ │92年09月│VU00000000│ 314,794│ 15,740│ │ │ ├────┼─────┼─────┼────┤ │ │ │92年09月│VU00000000│ 291,763│ 14,588│ │ │ ├────┼─────┼─────┼────┤ │ │ │92年09月│VU00000000│ 513,000│ 25,650│ │ │ ├────┼─────┼─────┼────┤ │ │ │92年09月│VU00000000│ 347,800│ 17,390│ │ │ ├────┼─────┼─────┼────┤ │ │ │92年09月│VU00000000│ 420,800│ 21,040│ │ │ ├────┼─────┼─────┼────┤ │ │ │92年09月│VU00000000│ 368,200│ 18,410│ │ │ ├────┼─────┼─────┼────┤ │ │ │92年09月│VU00000000│ 166,177│ 8,309│ │ │ ├────┼─────┼─────┼────┤ │ │ │92年09月│VU00000000│ 286,144│ 14,307│ │ │ ├────┼─────┼─────┼────┤ │ │ │92年09月│VU00000000│ 563,640│ 28,182│ │ │ ├────┼─────┼─────┼────┤ │ │ │92年09月│VU00000000│ 378,000│ 18,900│ │ │ ├────┼─────┼─────┼────┤ │ │ │92年09月│VU00000000│ 420,000│ 21,000│ │ │ ├────┼─────┼─────┼────┤ │ │ │92年10月│VU00000000│ 431,294│ 21,565│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15張│ 5,582,593│ 279,129│ ├──┼───────────┼────┬─────┼─────┼────┤ │5. │喬紅精品名店 │92年10月│VU00000000│ 150,000│ 7,500│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1張 │ 150,000│ 7,500│ ├──┼───────────┼────┬─────┼─────┼────┤ │6. │嘉樂寶汽車有限公司 │92年12月│WU00000000│ 250,000│ 12,500│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250,000│ 12,500│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325,000│ 16,250│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750,000│ 37,500│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750,000│ 37,500│ │ │ ├────┼─────┼─────┼────┤ │ │ │92年12月│W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7張 │ 3,125,000│ 156,250│ ├──┼───────────┼──────────┼─────┼────┤ │ │合 計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29張│10,767,593│ 538,379│ └──┴───────────┴──────────┴─────┴────┘ 附表二 單位:元 ┌─┬────────────┬──────────────┐ │項│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 業 人 名 稱 ├──┬─────┬─────┤ │目│ │張數│銷 售 額│ 稅 額 │ ├─┼────────────┼──┼─────┼─────┤ │1.│廣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 3,510,940│ 175,548 │ ├─┼────────────┼──┼─────┼─────┤ │2.│伊麗加有限公司 │ 2 │ 1,447,000│ 72,350 │ ├─┼────────────┼──┼─────┼─────┤ │3.│賀眾翔有限公司 │ 2 │ 3,133,697│ 156,685 │ ├─┼────────────┼──┼─────┼─────┤ │4.│蘿斯有限公司 │ 9 │ 7,518,497│ 375,925 │ ├─┼────────────┼──┼─────┼─────┤ │5.│祥康有限公司 │ 2 │ 3,191,170│ 159,559 │ ├─┼────────────┼──┼─────┼─────┤ │6.│登成企業有限公司 │11 │11,864,359│ 595,470 │ ├─┼────────────┼──┼─────┼─────┤ │7.│樂鎮企業有限公司 │ 1 │ 916,800│ 45,840 │ ├─┼────────────┼──┼─────┼─────┤ │8.│元泰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9 │ 6,586,235│ 329,312 │ ├─┼────────────┼──┼─────┼─────┤ │9.│皇適企業有限公司 │ 2 │ 3,003,635│ 150,182 │ ├─┼────────────┼──┼─────┼─────┤ │ │合 計 │41 │41,172,333│2,060,871 │ └─┴────────────┴──┴─────┴─────┘ 附表三 單位:元 ┌─┬────────────┬──────────────┐ │項│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營 業 人 名 稱 ├──┬─────┬─────┤ │目│ │張數│銷 售 額│ 稅 額 │ ├─┼────────────┼──┼─────┼─────┤ │1.│富而有企業有限公司 │ 3 │ 1,330,000│ 66,500 │ ├─┼────────────┼──┼─────┼─────┤ │2.│和廣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2 │ 1,000,000│ 50,000 │ ├─┼────────────┼──┼─────┼─────┤ │3.│莫妮卡有限公司 │ 2 │ 1,100,000│ 55,000 │ ├─┼────────────┼──┼─────┼─────┤ │4.│迪斯國際有限公司 │ 2 │ 800,000│ 40,000 │ ├─┼────────────┼──┼─────┼─────┤ │5.│西利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 │ 1,023,650│ 51,183 │ ├─┼────────────┼──┼─────┼─────┤ │6.│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22 │15,000,155│ 750,008 │ ├─┼────────────┼──┼─────┼─────┤ │7.│葫莉實業有限公司 │ 7 │ 4,209,192│ 210,458 │ ├─┼────────────┼──┼─────┼─────┤ │8.│龍融有限公司 │ 2 │ 1,000,000│ 50,000 │ ├─┼────────────┼──┼─────┼─────┤ │9.│明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 │ 497,076│ 24,854 │ ├─┼────────────┼──┼─────┼─────┤ │10│升輝利有限公司 │ 3 │ 1,438,248│ 71,912 │ ├─┼────────────┼──┼─────┼─────┤ │11│衣寬服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 500,000│ 25,000 │ ├─┼────────────┼──┼─────┼─────┤ │12│愛尼有限公司 │ 5 │ 2,318,520│ 115,926 │ ├─┼────────────┼──┼─────┼─────┤ │13│匯宇企業有限公司 │ 1 │ 70,000│ 3,500 │ ├─┼────────────┼──┼─────┼─────┤ │14│喬伊服飾精品名店 │ 2 │ 550,000│ 27,500 │ ├─┼────────────┼──┼─────┼─────┤ │ │合 計 │56 │30,836,841│1,541,841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95年5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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