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7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0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二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偽造之「曾」署押陸枚、「翁」署押肆枚、「陳儀青」署押叁枚,「友」、「郭」、「宏榮」、「碧珍」、「鄭美貞」署押各貳枚及「妹」、「民」、「立」、「鄭」、「蔡」、「惠秋」、「英發」、「阿緯」、「永豐」、「林志豪」、「鄭婷之」、「謝珍怡」、「蕭秀蘭」、「王惠美」、「利益輪」、「潘永當」、「王穩然」、「徐淑娟」、「曾漢章」、「余玉英」、「黃有進」、「黃秀鳳」、「柳俊生」、「呂素花」、「林旺孔」、「潘世宏」署押各壹枚,共計肆拾玖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係「洲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旺公司」)業務員,負責收送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所負責之業務包括:向「洲旺公司」之客戶送貨後收取現金、送貨後向客戶收取送貨憑單日後再持該送貨憑單向客戶收款、將「洲旺公司」陳列農會商品所需繳之陳列費用交付農會及接受客戶下單預先收取貨款等工作。詎其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間,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行;又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二至編號五十二所示之時間,為附表編號二至編號五十二所示之犯行。前後侵占「洲旺公司」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96,432 元。嗣經「洲旺公司」與客戶核對後察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按經「洲旺公司」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偵訊中所為證述、證人即「洲旺公司」會計李華燕於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泰昌油行經理黃智銘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新東興醬園負責人黃正宗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此外,復有被告事後向告訴人「洲旺公司」出具自白侵占公司款項之切結書與清單、「洲旺公司」所提出之侵占貨款明細表、洲旺股份有限公司送貨憑單、洲旺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洲旺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寄單證明單、農會超市共同購銷採購憑單、端架陳列費用證明、新東興醬園預收款證明書、永豐行預收款證明書、泰昌油行預收款證明書、圳喜公司應付帳款資料與便條紙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顯與事證相符,應堪信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將行為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行後,刑法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而有下列修正,爰分述如下: ㈠法定刑有罰金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規定觀之,最低額為新臺幣1 千元;而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是經比較後,就被告附表編號一部分犯行,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僅論以一罪,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惟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依修正後刑法,必須論以數罪,而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被告就附表編號一所犯之連續業務侵占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惟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㈣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亦經修正,其中第5 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30年,仍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5 點參照)。是以本件被告部分犯行既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自應比較新舊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審諸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就多數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最高度刑,由20年提高為30年,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以本件數罪併罰定執行刑部分,亦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被告。 ㈤綜上,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於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予以論處。 ㈥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緩刑之規定,應逕行適用新法。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就附表編號六、編號九、編號十一至十四、編號十八至十九、編號二十一、編號二十四、編號四十、編號五十、編號五十二等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附表編號一至五、編號七至八、編號十、編號十五至十七、編號二十、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三、編號二十五至三十九、編號四十一至四十九、編號五十一等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就附表編號一至五、編號七至八、編號十、編號十五至十七、編號二十、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三、編號二十五至三十九、編號四十一至四十九、編號五十一等部分,被告各該次偽造署押之行為(偽造之署押詳見附表),均為其偽造各該私文書行為之一部行為,且偽造各該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其所為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其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從一重論以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復就附表編號二至五、編號七至八、編號十、編號十六至十七、編號二十、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三、編號二十五至二十七、編號三十至三十一、編號三十七至三十九、編號四十二、編號四十四、編號四十六至四十七、編號四十九、編號五十一等部分,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使「洲旺公司」誤以為該些款項尚未收取,以遂其侵占該些款項之目的,是以被告向「洲旺公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際,即為其就所收取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意思之時點,故就此些部分,被告係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另就編號十五、編號二十八至二十九、編號三十二至三十六、編號四十一、編號四十三、編號四十五、編號四十八等部分,被告如各該編號所示當日,客觀上雖有多次業務侵占行為,然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目的,在時間之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又被告此些部分所為之業務侵占行為,與各該次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之時間上亦有部分重疊,在客觀上亦難強行區分,仍應視為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同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以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至於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二所示之5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前後所為之所有業務侵占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係基於接續犯意為之,而皆應論以一罪,惟本件被告所為各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時間綿延長達2 年餘,如將其全數犯行僅論以一罪,實有評價不足之虞,公訴意旨所指容有未洽;又公訴意旨另認自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後,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分論併罰部分,亦屬誤會,均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為40餘歲之成年人,且係高職畢業,應足有相當智識及生活經驗,身為告訴人公司職員,本應謹守本分,戮力完成工作,然竟為一己之私利,將業務上所持有公司款項侵吞入己,嚴重破壞勞雇間之信賴關係,又冒用告訴人往來廠商名義,偽造私文書而加以行使,造成告訴人與其業務往來廠商間之困擾,自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及被告無不良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素行尚佳,且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又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本院和解筆錄附卷可參,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另本件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犯行,行為時點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尚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此部分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與未經減刑之罪依法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告訴代理人甲○○於本院審理中亦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本院審酌上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促其警惕,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5 年,用勵自新。 ㈣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五、編號七至八、編號十、編號十五至十七、編號二十、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三、編號二十五至三十九、編號四十一至四十九、編號五十一等部分所示,其所偽造之洲旺股份有限公司送貨憑單、洲旺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洲旺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寄單證明單,均經被告持之向「洲旺公司」行使,而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各該商店店員之署押(詳見附表所示),則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19 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任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美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時 間│犯 罪 事 實 │備 註 │主 文 │ ├───┼──────┼──────────┼───────┼─────────┤ │一 │94年8月13日 │乙○○先向崁頂祈福商│⒈即起訴書附表│乙○○連續犯業務侵│ │ │ │店收取貨款1,920 元,│ 二編號1 部分│占罪,處有期徒刑拾│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月,減為有期徒刑伍│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月,偽造之「妹」、│ │ │ │開商店店員「妹」之署│ 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豪」及「鄭婷│ │ │ │名,表示送貨後該商店│ 送貨憑單」見│之」署押各壹枚均沒│ │ │ │尚未給付貨款,復持以│ 偵卷第167 頁│收。 │ │ │ │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 │ │ │ │ │,並足生損害於上開商│ │ │ │ │ │店及「洲旺公司」帳務│ │ │ │ │ │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95年1月9日 │乙○○先向潮州皇佳收│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取貨款17,940元,並在│ 二編號2 部分│ │ │ │ │「洲旺股份有限公司送│ 。 │ │ │ │ │貨憑單」上偽簽上開商│⒉偽造之「洲旺│ │ │ │ │店店員「林志豪」之署│ 股份有限公司│ │ │ │ │名,表示送貨後該商店│ 送貨憑單」見│ │ │ │ │尚未給付貨款,復持以│ 偵卷第157 頁│ │ │ │ │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 │ │ │ │ │,並足生損害於上開商│ │ │ │ │ │店及「洲旺公司」帳務│ │ │ │ │ │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95年5月8日 │乙○○先向新園隆盛商│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 號收取貨款5,280 元│ 二編號3 部分│ │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 。 │ │ │ │ │公司送貨憑單」上偽簽│⒉偽造之「洲旺│ │ │ │ │上開商店店員「鄭婷之│ 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 送貨憑單」見│ │ │ │ │該商店尚未給付貨款,│ 偵卷第186 頁│ │ │ │ │復持以向「洲旺公司」│ 。 │ │ │ │ │行使,而將上開貨款侵│ │ │ │ │ │占入己,並足生損害於│ │ │ │ │ │上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95年6月30日 │乙○○向嘉裕商號預收│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貨款12,495元後,未繳│編號1 部分。(│ │ │ │ │回洲旺公司而予以侵占│犯罪時間經檢察│ │ │ │ │入己。 │官當庭更正) │ │ ├───┼──────┼──────────┼───────┼─────────┤ │二 │95年12月28日│乙○○先向內埔陳春棋│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商店收取貨款7,200 元│ 二編號30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 │ │ │公司送貨憑單」上偽簽│⒉偽造之「洲旺│拾伍日,偽造之「翁│ │ │ │上開商店店員「翁」之│ 股份有限公司│」署押壹枚沒收。 │ │ │ │署名,表示送貨後該商│ 送貨憑單」見│ │ │ │ │店尚未給付貨款,復持│ 偵卷第199 頁│ │ │ │ │以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 │ │ │ │ │己,並足生損害於上開│ │ │ │ │ │商店及「洲旺公司」帳│ │ │ │ │ │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三 │95年12月29日│乙○○先向潮州大友平│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價商店收取貨款7,200 │ 二編號4 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元,並在「洲旺股份有│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 │ │ │限公司送貨憑單」上偽│⒉偽造之「洲旺│拾伍日,偽造之「友│ │ │ │簽上開商店店員「友」│ 股份有限公司│」署押壹枚沒收。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該│ 送貨憑單」見│ │ │ │ │商店尚未給付貨款,復│ 偵卷第152 頁│ │ │ │ │持以向「洲旺公司」行│ 。 │ │ │ │ │使,而將上開貨款侵占│ │ │ │ │ │入己,並足生損害於上│ │ │ │ │ │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 ├───┼──────┼──────────┼───────┼─────────┤ │四 │95年12月30日│乙○○先向潮州大友平│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價商店收取貨款6,840 │ 二編號5 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元,並在「洲旺股份有│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 │ │ │限公司送貨憑單」上偽│⒉偽造之「洲旺│拾伍日,偽造之「友│ │ │ │簽上開商店店員「友」│ 股份有限公司│」署押壹枚沒收。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該│ 送貨憑單」見│ │ │ │ │商店尚未給付貨款,復│ 偵卷第153 頁│ │ │ │ │持以向「洲旺公司」行│ 。 │ │ │ │ │使,而將上開貨款侵占│ │ │ │ │ │入己,並足生損害於上│ │ │ │ │ │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五 │96年1月22日 │乙○○先向內埔陳春棋│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商店收取貨款3,600 元│ 二編號6 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 │ │ │公司送貨憑單」上偽簽│⒉偽造之「洲旺│拾伍日,偽造之「翁│ │ │ │上開商店店員「翁」之│ 股份有限公司│」署押壹枚沒收。 │ │ │ │署名,表示送貨後該商│ 送貨憑單」見│ │ │ │ │店尚未給付貨款,復持│ 偵卷第200 頁│ │ │ │ │以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 │ │ │ │ │己,並足損所害於上開│ │ │ │ │ │商店及「洲旺公司」帳│ │ │ │ │ │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六 │96年2 月間某│乙○○向泰昌油行預收│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日 │貨款46,365元後,未繳│編號2部分。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回「洲旺公司」而予以│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侵占入己。 │ │ │ ├───┼──────┼──────────┼───────┼─────────┤ │七 │96年2月8日 │乙○○先向東港大德商│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店收取貨款15,000元,│ 二編號7 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拾伍日,偽造之「曾│ │ │ │開商店店員「曾」之署│ 股份有限公司│」署押壹枚沒收。 │ │ │ │名,表示送貨後該商店│ 送貨憑單」見│ │ │ │ │尚未給付貨款,復持以│ 偵卷第168 頁│ │ │ │ │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 │ │ │ │ │,並足生損害於上開商│ │ │ │ │ │店及「洲旺公司」帳務│ │ │ │ │ │管理之正確性。 │ │ │ ├───┼──────┼──────────┼───────┼─────────┤ │八 │96年2月9日 │乙○○先向來義恩典便│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利商店收取貨款7,200 │ 二編號8 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元,並在「洲旺股份有│ 。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 │ │ │限公司送貨憑單」上偽│⒉偽造之「洲旺│拾伍日,偽造之「民│ │ │ │簽上開商店店員「民」│ 股份有限公司│」署押壹枚沒收。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該│ 送貨憑單」見│ │ │ │ │商店尚未給付貨款,復│ 偵卷第204 頁│ │ │ │ │持以向「洲旺公司」行│ 。 │ │ │ │ │使,而將上開貨款侵占│ │ │ │ │ │入己,並足生損害於上│ │ │ │ │ │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九 │96年4月9日 │乙○○向崁頂安南記商│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號收取貨款640 元後,│編號3部分。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未繳回「洲旺公司」而│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予以侵占入己。 │ │ │ ├───┼──────┼──────────┼───────┼─────────┤ │十 │96年7月25日 │乙○○先向潮州宏榮商│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號收取貨款5,400 元,│ 二編號9 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犯罪時間│偽造之「宏榮」署押│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 經檢察官當庭│壹枚沒收。 │ │ │ │開商店店員「宏榮」之│ 更正) │ │ │ │ │署名,表示送貨後該商│⒉偽造之「洲旺│ │ │ │ │店尚未給付貨款,復持│ 股份有限公司│ │ │ │ │以向「洲旺公司」行使│ 送貨憑單」見│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 偵卷第155頁 │ │ │ │ │己,並足生損害於上開│ 。 │ │ │ │ │商店及「洲旺公司」帳│ │ │ │ │ │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十一 │96年8月8日 │乙○○向新園農會收取│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貨款7,500 元後,未繳│編號5部分。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回「洲旺公司」而予以│ │ │ │ │ │侵占入己。 │ │ │ ├───┼──────┼──────────┼───────┼─────────┤ │十二 │96年9月7日 │乙○○向新園農會收取│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貨款4,320 元後,未繳│編號6部分。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回「洲旺公司」而予以│ │ │ │ │ │侵占入己。 │ │ │ ├───┼──────┼──────────┼───────┼─────────┤ │十三 │96年9月11日 │乙○○向新園農會收取│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貨款10,550元後,未繳│編號7部分。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回「洲旺公司」而予以│ │ │ │ │ │侵占入己。 │ │ │ ├───┼──────┼──────────┼───────┼─────────┤ │十四 │96年9月27日 │乙○○向潮州永豐行預│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收貨款96,600元後,未│編號8部分。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繳回「洲旺公司」而予│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十五 │96年10月13日│乙○○向新園農會收取│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貨款4,200 元後,未繳│編號9部分。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回「洲旺公司」而予以│ │偽造之「謝珍怡」署│ │ │ │侵占入己。 │ │押壹枚沒收。 │ │ ├──────┼──────────┼───────┤ │ │ │96年10月13日│乙○○先向東港華僑便│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利超商收取貨款2,550 │ 二編號10部分│ │ │ │ │元,並在「洲旺股份有│ 。 │ │ │ │ │限公司送貨憑單」上偽│⒉偽造之「洲旺│ │ │ │ │簽上開商店店員「謝珍│ 股份有限公司│ │ │ │ │怡」之署名,表示送貨│ 送貨憑單」見│ │ │ │ │後該商店尚未給付貨款│ 偵卷第182 頁│ │ │ │ │,復持以向「洲旺公司│ 。 │ │ │ │ │」行使,而將上開貨款│ │ │ │ │ │侵占入己,並足生損害│ │ │ │ │ │於上開商店及「洲旺公│ │ │ │ │ │司」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 │十六 │96年10月16日│乙○○先向鹽埔生鮮超│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市收取貨款7,450 元,│ 二編號11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偽造之「惠秋」署押│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壹枚沒收。 │ │ │ │開商店店員「惠秋」之│ 股份有限公司│ │ │ │ │署名,表示送貨後該商│ 送貨憑單」見│ │ │ │ │店尚未給付貨款,復持│ 偵卷第188 頁│ │ │ │ │以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 │ │ │ │ │己,並足生損害於上開│ │ │ │ │ │商店及「洲旺公司」帳│ │ │ │ │ │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十七 │96年10月20日│乙○○先向東港吉品商│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號收取貨款4,860 元,│ 二編號12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偽造之「郭」署押壹│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枚沒收。 │ │ │ │開商店店員「郭」之署│ 股份有限公司│ │ │ │ │名,表示送貨後該商店│ 送貨憑單」見│ │ │ │ │尚未給付貨款,復持以│ 偵卷第180 頁│ │ │ │ │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 │ │ │ │ │,並足生損害於上開商│ │ │ │ │ │店及「洲旺公司」帳務│ │ │ │ │ │管理之正確性。 │ │ │ ├───┼──────┼──────────┼───────┼─────────┤ │十八 │96年10月23日│乙○○向新園農會收取│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貨款7,740 元後,未繳│編號10部分。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回「洲旺公司」而予以│ │ │ │ │ │侵占入己。 │ │ │ ├───┼──────┼──────────┼───────┼─────────┤ │十九 │96年10月25日│乙○○向新園農會收取│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貨款15,480元後,未繳│編號11部分。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回「洲旺公司」而予以│ │ │ │ │ │侵占入己。 │ │ │ ├───┼──────┼──────────┼───────┼─────────┤ │二十 │96年10月29日│乙○○先向鹽埔生鮮超│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市收取貨款7,920 元,│ 二編號13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偽造之「蕭秀蘭」署│ │ │ │司客戶寄單證明單」上│⒉偽造之「洲旺│押壹枚沒收。 │ │ │ │偽簽上開商店店員「蕭│ 股份有限公司│ │ │ │ │秀蘭」之署名,表示送│ 客戶寄單證明│ │ │ │ │貨後該商店尚未給付貨│ 單」見偵卷第│ │ │ │ │款,復持以向「洲旺公│ 189 頁。 │ │ │ │ │司」行使,而將上開貨│ │ │ │ │ │款侵占入己,並足生損│ │ │ │ │ │害於上開商店及「洲旺│ │ │ │ │ │公司」帳務管理之正確│ │ │ │ │ │性。 │ │ │ ├───┼──────┼──────────┼───────┼─────────┤ │二十一│96年10月30日│乙○○向東港大德商店│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預收貨款54,700元後,│編號12部分。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未繳回「洲旺公司」而│ │ │ │ │ │予以侵占入己。 │ │ │ ├───┼──────┼──────────┼───────┼─────────┤ │二十二│96年11月7日 │乙○○先向潮州南台商│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店收取貨款3,600 元,│ 二編號14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偽造之「王惠美」署│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押壹枚沒收。 │ │ │ │開商店店員「王惠美」│ 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該│ 送貨憑單」見│ │ │ │ │商店尚未給付貨款,復│ 偵卷第150 頁│ │ │ │ │持以向「洲旺公司」行│ 。 │ │ │ │ │使,而將上開貨款侵占│ │ │ │ │ │入己,並足生損害於上│ │ │ │ │ │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二十三│96年11月12日│乙○○先向東港大德商│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店收取貨款12,900元,│ 二編號15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偽造之「曾」署押壹│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枚沒收。 │ │ │ │開商店店員「曾」之署│ 股份有限公司│ │ │ │ │名,表示送貨後該商店│ 送貨憑單」見│ │ │ │ │尚未給付貨款,復持以│ 偵卷第169 頁│ │ │ │ │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 │ │ │ │ │,並足生損害於上開商│ │ │ │ │ │店及「洲旺公司」帳務│ │ │ │ │ │管理之正確性。 │ │ │ ├───┼──────┼──────────┼───────┼─────────┤ │二十四│96年11月16日│乙○○向新園農會收取│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貨款63,665元後,未繳│編號13部分。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回洲旺公司而予以侵占│ │ │ │ │ │入己。 │ │ │ ├───┼──────┼──────────┼───────┼─────────┤ │二十五│96年12月6日 │乙○○先向潮州宏榮商│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號收取貨款7,020 元,│ 二編號16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偽造之「宏榮」署押│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壹枚沒收。 │ │ │ │開商店店員「宏榮」之│ 股份有限公司│ │ │ │ │署名,表示送貨後該商│ 送貨憑單」見│ │ │ │ │店尚未給付貨款,復持│ 偵卷第156 頁│ │ │ │ │以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 │ │ │ │ │己,並足生損害於上開│ │ │ │ │ │商店及「洲旺公司」帳│ │ │ │ │ │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二十六│96年12月7日 │乙○○先向東港蘇芳立│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文彬)商店收取貨款│ 二編號17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4,200 元,並在「洲旺│ 。 │偽造之「立」署押壹│ │ │ │股份有限公司送貨憑單│⒉偽造之「洲旺│枚沒收。 │ │ │ │」上偽簽上開商店店員│ 股份有限公司│ │ │ │ │「立」之署名,表示送│ 送貨憑單」見│ │ │ │ │貨後該商店尚未給付貨│ 偵卷第175 頁│ │ │ │ │款,復持以向「洲旺公│ 。 │ │ │ │ │司」行使,而將上開貨│ │ │ │ │ │款侵占入己,並足生損│ │ │ │ │ │害於上開商店及「洲旺│ │ │ │ │ │公司」帳務管理之正確│ │ │ │ │ │性。 │ │ │ ├───┼──────┼──────────┼───────┼─────────┤ │二十七│96年12月12日│乙○○先向內埔陳春棋│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商店收取貨款18,000元│ 二編號18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 。 │偽造之「翁」署押壹│ │ │ │公司送貨憑單」上偽簽│⒉偽造之「洲旺│枚沒收。 │ │ │ │上開商店店員「翁」之│ 股份有限公司│ │ │ │ │署名,表示送貨後該商│ 送貨憑單」見│ │ │ │ │店尚未給付貨款,復持│ 偵卷第201 頁│ │ │ │ │以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 │ │ │ │ │己,並足生損害於上開│ │ │ │ │ │商店及「洲旺公司」帳│ │ │ │ │ │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二十八│96年12月13日│乙○○先向東港蘇芳立│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文彬)商店收取貨款│ 二編號19部分│,處有期徒刑捌月,│ │ │ │6,760 元,並在「洲旺│ 。 │偽造之「利益輪」、│ │ │ │股份有限公司送貨憑單│⒉偽造之「洲旺│「潘永當」署押各壹│ │ │ │」上偽簽「利益輪」之│ 股份有限公司│枚均沒收。 │ │ │ │署名,表示送貨後該商│ 送貨憑單」見│ │ │ │ │店尚未給付貨款,復持│ 偵卷第176 頁│ │ │ │ │以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 │ │ │ │ │己,並足生損害於上開│ │ │ │ │ │商店及「洲旺公司」帳│ │ │ │ │ │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96年12月13日│乙○○先向萬金根來商│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店收取貨款11,300元,│ 二編號20部分│ │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 │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 │ │ │ │開商店店員「潘永當」│ 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該│ 送貨憑單」見│ │ │ │ │商店尚未給付貨款,復│ 偵卷第203 頁│ │ │ │ │持以向「洲旺公司」行│ 。 │ │ │ │ │使,而將上開貨款侵占│ │ │ │ │ │入己,並足生損害於上│ │ │ │ │ │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二十九│96年12月14日│乙○○向潮州寶昌商店│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收取貨款6,700 元後,│編號14部分。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繳回「洲旺公司」而│ │偽造之「王穩然」署│ │ │ │予以侵占入己。 │ │押壹枚沒收。 │ │ ├──────┼──────────┼───────┤ │ │ │96年12月14日│乙○○先向潮州南台商│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店收取貨款9,720 元,│ 二編號21部分│ │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 │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 │ │ │ │開商店店員「王穩然」│ 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該│ 送貨憑單」見│ │ │ │ │商店尚未給付貨款,復│ 偵卷第151 頁│ │ │ │ │持以向「洲旺公司」行│ 。 │ │ │ │ │使,而將上開貨款侵占│ │ │ │ │ │入己,並足生損害於上│ │ │ │ │ │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三十 │96年12月15日│乙○○先向東港英發商│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號收取貨款3,840 元,│ 二編號22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偽造之「英發」署押│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壹枚沒收。 │ │ │ │開商店店員「英發」之│ 股份有限公司│ │ │ │ │署名,表示送貨後該商│ 送貨憑單」見│ │ │ │ │店尚未給付貨款,復持│ 偵卷第179 頁│ │ │ │ │以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 │ │ │ │ │己,並足生損害於上開│ │ │ │ │ │商店及「洲旺公司」帳│ │ │ │ │ │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三十一│96年12月17日│乙○○先向東港大德商│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店收取貨款1,500 元,│ 二編號23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偽造之「曾」署押壹│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枚沒收。 │ │ │ │開商店店員「曾」之署│ 股份有限公司│ │ │ │ │名,表示送貨後該商店│ 送貨憑單」見│ │ │ │ │尚未給付貨款,復持以│ 偵卷第170 頁│ │ │ │ │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 │ │ │ │ │,並足生損害於上開商│ │ │ │ │ │店及「洲旺公司」帳務│ │ │ │ │ │管理之正確性。 │ │ │ ├───┼──────┼──────────┼───────┼─────────┤ │三十二│96年12月18日│乙○○向潮州寶昌商店│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收取貨款2,050 元後,│編號15部分。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繳回「洲旺公司」而│ │偽造之「曾」署押壹│ │ │ │予以侵占入己。 │ │枚沒收。 │ │ ├──────┼──────────┼───────┤ │ │ │96年12月18日│乙○○先向東港大德商│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店收取貨款3,000 元,│ 二編號24部分│ │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 │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 │ │ │ │開商店店員「曾」之署│ 股份有限公司│ │ │ │ │名,表示送貨後該商店│ 送貨憑單」見│ │ │ │ │尚未給付貨款,復持以│ 偵卷第171 頁│ │ │ │ │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 │ │ │ │ │,並足生損害於上開商│ │ │ │ │ │店及「洲旺公司」帳務│ │ │ │ │ │管理之正確性。 │ │ │ ├───┼──────┼──────────┼───────┼─────────┤ │三十三│96年12月20日│乙○○向潮州寶昌商店│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收取貨款4,200 元後,│編號16部分。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繳回洲旺公司而予以│ │偽造之「曾」、「徐│ │ │ │侵占入己。 │ │淑娟」署押各壹枚均│ │ ├──────┼──────────┼───────┤沒收。 │ │ │96年12月20日│乙○○向東港大德商店│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收取貨款4,780 元,並│ 二編號25部分│ │ │ │ │在「洲旺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送貨憑單」上偽簽上開│⒉偽造之「洲旺│ │ │ │ │商店店員「曾」之署名│ 股份有限公司│ │ │ │ │,表示送貨後該商店尚│ 送貨憑單」見│ │ │ │ │未給付貨款,復持以向│ 偵卷第172 頁│ │ │ │ │「洲旺公司」行使,而│ 。 │ │ │ │ │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 │ │ │ │ │並足生損害於上開商店│ │ │ │ │ │及「洲旺公司」帳務管│ │ │ │ │ │理之正確性。 │ │ │ │ ├──────┼──────────┼───────┤ │ │ │96年12月20日│乙○○先向崁頂安南記│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商號收取貨款2,538 元│ 二編號26部分│ │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 。 │ │ │ │ │公司送貨憑單」上偽簽│⒉偽造之「洲旺│ │ │ │ │上開商店店員「徐淑娟│ 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 送貨憑單」見│ │ │ │ │該商店尚未給付貨款,│ 偵卷第166 頁│ │ │ │ │復持以向「洲旺公司」│ 。 │ │ │ │ │行使,而將上開貨款侵│ │ │ │ │ │占入己,並足生損害於│ │ │ │ │ │上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三十四│96年12月24日│乙○○先向東港大德商│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店收取貨款14,500元,│ 二編號27部分│,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偽造之「曾漢章」、│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余玉英」署押各壹│ │ │ │開商店店員「曾漢章」│ 股份有限公司│枚均沒收。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該│ 送貨憑單」見│ │ │ │ │商店尚未給付貨款,復│ 偵卷第173 頁│ │ │ │ │持以向「洲旺公司」行│ 。 │ │ │ │ │使,而將上開貨款侵占│ │ │ │ │ │入己,並足生損害於上│ │ │ │ │ │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96年12月24日│乙○○先向潮州三發(│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圳喜)商店收取貨款13│ 二編號28部分│ │ │ │ │,600元,並在「洲旺股│ 。 │ │ │ │ │份有限公司送貨憑單」│⒉偽造之「洲旺│ │ │ │ │上偽簽上開商店店員「│ 股份有限公司│ │ │ │ │余玉英」之署名,表示│ 送貨憑單」見│ │ │ │ │送貨後該商店尚未給付│ 偵卷第162 頁│ │ │ │ │貨款,復持以向「洲旺│ 。 │ │ │ │ │公司」行使,而將上開│ │ │ │ │ │貨款侵占入己,並足生│ │ │ │ │ │損害於上開商店及「洲│ │ │ │ │ │旺公司」帳務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 │三十五│96年12月26日│乙○○向新東興醬園預│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收貨款199,550 元後,│編號4 部分。(│,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未繳回「洲旺公司」而│犯罪時間經檢察│偽造之「鄭」署押壹│ │ │ │予以侵占入己。 │官當庭更正) │枚沒收。 │ │ ├──────┼──────────┼───────┤ │ │ │96年12月26日│乙○○向東港大德商店│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收取貨款1,050 元後,│編號17部分。 │ │ │ │ │未繳回「洲旺公司」而│ │ │ │ │ │予以侵占入己。 │ │ │ │ ├──────┼──────────┼───────┤ │ │ │96年12月26日│乙○○先向潮州寶昌商│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店收取貨款12,600元,│ 二編號29部分│ │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 │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 │ │ │ │開商店店員「鄭」之署│ 股份有限公司│ │ │ │ │名,表示送貨後該商店│ 送貨憑單」見│ │ │ │ │尚未給付貨款,復持以│ 偵卷第147 頁│ │ │ │ │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 │ │ │ │ │,並足生損害於上開商│ │ │ │ │ │店及「洲旺公司」帳務│ │ │ │ │ │管理之正確性。 │ │ │ ├───┼──────┼──────────┼───────┼─────────┤ │三十六│96年12月31日│乙○○向潮州農會收取│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貨款4,260 元後,未繳│編號18部分。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回「洲旺公司」而予以│ │偽造之「阿緯」署押│ │ │ │侵占入己。 │ │壹枚沒收。 │ │ ├──────┼──────────┼───────┤ │ │ │96年12月31日│乙○○先向潮州寶昌商│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店收取貨款12,600元,│ 二編號31部分│ │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 │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 │ │ │ │開商店店員「阿緯」之│ 股份有限公司│ │ │ │ │署名,表示送貨後該商│ 送貨憑單」見│ │ │ │ │店尚未給付貨款,復持│ 偵卷第148 頁│ │ │ │ │以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 │ │ │ │ │己,並足生損害於上開│ │ │ │ │ │商店及「洲旺公司」帳│ │ │ │ │ │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三十七│97年1月2日 │乙○○先向潮州永豐行│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收取貨款27,350元,並│ 二編號32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在「洲旺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永豐」署押│ │ │ │客戶寄單證明單」上偽│⒉偽造之「洲旺│壹枚沒收。 │ │ │ │簽上開商店店員「永豐│ 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 客戶寄單證明│ │ │ │ │該商店尚未給付貨款,│ 單」見偵卷第│ │ │ │ │復持以向「洲旺公司」│ 161 頁。 │ │ │ │ │行使,而將上開貨款侵│ │ │ │ │ │占入己,並足生損害於│ │ │ │ │ │上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三十八│97年1月3日 │乙○○先向潮州大芳商│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店收取貨款14,700元,│ 二編號33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偽造之「黃有進」署│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押壹枚沒收。 │ │ │ │開商店店員「黃有進」│ 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該│ 送貨憑單」見│ │ │ │ │商店尚未給付貨款,復│ 偵卷第154 頁│ │ │ │ │持以向「洲旺公司」行│ 。 │ │ │ │ │使,而將上開貨款侵占│ │ │ │ │ │入己,並足生損害於上│ │ │ │ │ │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三十九│97年1月5日 │乙○○先向潮州三發(│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圳喜)商店收取貨款13│ 二編號34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479元,並在「洲旺股│ 。 │偽造之「陳儀青」署│ │ │ │份有限公司送貨憑單」│⒉偽造之「洲旺│押壹枚沒收。 │ │ │ │上偽簽上開商店店員「│ 股份有限公司│ │ │ │ │陳儀青」之署名,表示│ 送貨憑單」見│ │ │ │ │送貨後該商店尚未給付│ 偵卷第163 頁│ │ │ │ │貨款,復持以向「洲旺│ 。 │ │ │ │ │公司」行使,而將上開│ │ │ │ │ │貨款侵占入己,並足生│ │ │ │ │ │損害於上開商店及「洲│ │ │ │ │ │旺公司」帳務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 │四十 │97年1月7日 │乙○○向東港大德商店│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收取貨款1,680 元後,│編號19部分。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未繳回「洲旺公司」而│ │ │ │ │ │予以侵占入己。 │ │ │ ├───┼──────┼──────────┼───────┼─────────┤ │四十一│97年1月8日 │乙○○先向潮州三發(│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圳喜)商店收取貨款16│ 二編號35部分│,處有期徒刑捌月,│ │ │ │,250元,並在「洲旺股│ 。 │偽造之「陳儀青」、│ │ │ │份有限公司送貨憑單」│⒉偽造之「洲旺│「曾」署押各壹枚均│ │ │ │上偽簽上開商店店員「│ 股份有限公司│沒收。 │ │ │ │陳儀青」之署名,表示│ 送貨憑單」見│ │ │ │ │送貨後該商店尚未給付│ 偵卷第164 頁│ │ │ │ │貨款,復持以向「洲旺│ 。 │ │ │ │ │公司」行使,而將上開│ │ │ │ │ │貨款侵占入己,並足生│ │ │ │ │ │損害於上開商店及「洲│ │ │ │ │ │旺公司」帳務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 ├──────┼──────────┼───────┤ │ │ │97年1月8日 │乙○○先向東港大德商│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店收取貨款2,140 元,│ 二編號36部分│ │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 │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 │ │ │ │開商店店員「曾」之署│ 股份有限公司│ │ │ │ │名,表示送貨後該商店│ 送貨憑單」見│ │ │ │ │尚未給付貨款,復持以│ 偵卷第174 頁│ │ │ │ │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 │ │ │ │ │,並足生損害於上開商│ │ │ │ │ │店及「洲旺公司」帳務│ │ │ │ │ │管理之正確性。 │ │ │ ├───┼──────┼──────────┼───────┼─────────┤ │四十二│97年1月9日 │乙○○先向東港裕陞洋│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行收取貨款3,100 元,│ 二編號37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偽造之「碧珍」署押│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壹枚沒收。 │ │ │ │開商店店員「碧珍」之│ 股份有限公司│ │ │ │ │署名,表示送貨後該商│ 送貨憑單」見│ │ │ │ │店尚未給付貨款,復持│ 偵卷第177 頁│ │ │ │ │以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 │ │ │ │ │己,並足生損害於上開│ │ │ │ │ │商店及「洲旺公司」帳│ │ │ │ │ │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四十三│97年1月10日 │乙○○先向潮州麻吉超│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商收取貨款720 元,並│ 二編號38部分│,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在「洲旺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鄭美貞」署│ │ │ │送貨憑單」上偽簽上開│⒉偽造之「洲旺│押貳枚及「黃秀鳳」│ │ │ │商店店員「鄭美貞」之│ 股份有限公司│署押壹枚均沒收。 │ │ │ │署名,表示送貨後該商│ 送貨憑單」見│ │ │ │ │店尚未給付貨款,復持│ 偵卷第158 頁│ │ │ │ │以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 │ │ │ │ │己,並足生損害於上開│ │ │ │ │ │商店及「洲旺公司」帳│ │ │ │ │ │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97年1月10日 │乙○○先向潮州麻吉超│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商收取貨款2,380 元,│ 二編號39部分│ │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 │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 │ │ │ │開商店店員「鄭美貞」│ 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該│ 送貨憑單」見│ │ │ │ │商店尚未給付貨款,復│ 偵卷第159 頁│ │ │ │ │持以向「洲旺公司」行│ 。 │ │ │ │ │使,而將上開貨款侵占│ │ │ │ │ │入己,並足生損害於上│ │ │ │ │ │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97年1月10日 │乙○○先向高泰行收取│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貨款4,680 元,並在「│ 二編號40部分│ │ │ │ │洲旺股份有限公司送貨│ 。 │ │ │ │ │憑單」上偽簽上開商店│⒉偽造之「洲旺│ │ │ │ │店員「黃秀鳳」之署名│ 股份有限公司│ │ │ │ │,表示送貨後該商店尚│ 送貨憑單」見│ │ │ │ │未給付貨款,復持以向│ 偵卷第184 頁│ │ │ │ │「洲旺公司」行使,而│ 。 │ │ │ │ │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 │ │ │ │ │並足生損害於上開商店│ │ │ │ │ │及「洲旺公司」帳務管│ │ │ │ │ │理之正確性。 │ │ │ ├───┼──────┼──────────┼───────┼─────────┤ │四十四│97年1月11日 │乙○○先向潮州寶昌商│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店收取貨款7,680 元,│ 二編號41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偽造之「柳俊生」署│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押壹枚沒收。 │ │ │ │開商店店員「柳俊生」│ 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該│ 送貨憑單」見│ │ │ │ │商店尚未給付貨款,復│ 偵卷第149 頁│ │ │ │ │持以向「洲旺公司」行│ 。 │ │ │ │ │使,而將上開貨款侵占│ │ │ │ │ │入己,並足生損害於上│ │ │ │ │ │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四十五│97年1月12日 │乙○○先向禮豐商號收│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取貨款7,680 元,並在│ 二編號42部分│,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洲旺股份有限公司送│ 。 │偽造之「呂素花」、│ │ │ │貨憑單」上偽簽上開商│⒉偽造之「洲旺│「碧珍」署押各壹枚│ │ │ │店店員「呂素花」之署│ 股份有限公司│均沒收。 │ │ │ │名,表示送貨後該商店│ 送貨憑單」見│ │ │ │ │尚未給付貨款,復持以│ 偵卷第183 頁│ │ │ │ │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 │ │ │ │ │,並足生損害於上開商│ │ │ │ │ │店及「洲旺公司」帳務│ │ │ │ │ │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97年1月12日 │乙○○先向東港裕陞洋│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行收取貨款7,680 元,│ 二編號43部分│ │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 │ │ │ │司送貨憑單」上偽簽上│⒉偽造之「洲旺│ │ │ │ │開商店店員「碧珍」之│ 股份有限公司│ │ │ │ │署名,表示送貨後該商│ 送貨憑單」見│ │ │ │ │店尚未給付貨款,復持│ 偵卷第178 頁│ │ │ │ │以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 │ │ │ │ │己,並足生損害於上開│ │ │ │ │ │商店及「洲旺公司」帳│ │ │ │ │ │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四十六│97年1月14日 │乙○○先向東港吉品商│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號收取貨款960 元,並│ 二編號44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在「洲旺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郭」署押壹│ │ │ │送貨憑單」上偽簽上開│⒉偽造之「洲旺│枚沒收。 │ │ │ │商店店員「郭」之署名│ 股份有限公司│ │ │ │ │,表示送貨後該商店尚│ 送貨憑單」見│ │ │ │ │未給付貨款,復持以向│ 偵卷第181 頁│ │ │ │ │「洲旺公司」行使,而│ 。 │ │ │ │ │將上開貨款侵占入己,│ │ │ │ │ │並足生損害於上開商店│ │ │ │ │ │及「洲旺公司」帳務管│ │ │ │ │ │理之正確性。 │ │ │ ├───┼──────┼──────────┼───────┼─────────┤ │四十七│97年1月15日 │乙○○先向烏龍李家文│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商店收取貨款13,220元│ 二編號45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 。 │偽造之「林旺孔」署│ │ │ │公司送貨憑單」上偽簽│⒉偽造之「洲旺│押壹枚沒收。 │ │ │ │上開商店店員「林旺孔│ 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 送貨憑單」見│ │ │ │ │該商店尚未給付貨款,│ 偵卷第185 頁│ │ │ │ │復持以向「洲旺公司」│ 。 │ │ │ │ │行使,而將上開貨款侵│ │ │ │ │ │占入己,並足生損害於│ │ │ │ │ │上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四十八│97年1月16日 │乙○○先向內埔陳春棋│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商店收取貨款13,560元│ 二編號46部分│,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 。 │偽造之「翁」、「潘│ │ │ │公司送貨憑單」上偽簽│⒉偽造之「洲旺│世宏」署押各壹枚均│ │ │ │上開商店店員「翁」之│ 股份有限公司│沒收。 │ │ │ │署名,表示送貨後該商│ 送貨憑單」見│ │ │ │ │店尚未給付貨款,復持│ 偵卷第202 頁│ │ │ │ │以向「洲旺公司」行使│ 。 │ │ │ │ │,而將上開貨款侵占入│ │ │ │ │ │己,並足生損害於上開│ │ │ │ │ │商店及「洲旺公司」帳│ │ │ │ │ │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97年1月16日 │乙○○先向潮州麻吉超│⒈即起訴書附表│ │ │ │ │商收取貨款9,000 元,│ 二編號47部分│ │ │ │ │並在「洲旺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客戶寄單證明單」上│⒉偽造之「洲旺│ │ │ │ │偽簽上開商店店員「潘│ 股份有限公司│ │ │ │ │世宏」之署名,表示送│ 客戶寄單證明│ │ │ │ │貨後該商店尚未給付貨│ 單」見偵卷第│ │ │ │ │款,復持以向「洲旺公│ 160頁。 │ │ │ │ │司」行使,而將上開貨│ │ │ │ │ │款侵占入己,並足生損│ │ │ │ │ │害於上開商店及「洲旺│ │ │ │ │ │公司」帳務管理之正確│ │ │ │ │ │性。 │ │ │ ├───┼──────┼──────────┼───────┼─────────┤ │四十九│97年1月17日 │乙○○先向新園烏龍協│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利商店收取貨款5,550 │ 二編號48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元,並在「洲旺股份有│ 。 │偽造之「蔡」署押壹│ │ │ │限公司送貨憑單」上偽│⒉偽造之「洲旺│枚沒收。 │ │ │ │簽上開商店店員「蔡」│ 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署名,表示送貨後該│ 送貨憑單」見│ │ │ │ │商店尚未給付貨款,復│ 偵卷第187 頁│ │ │ │ │持以向「洲旺公司」行│ 。 │ │ │ │ │使,而將上開貨款侵占│ │ │ │ │ │入己,並足生損害於上│ │ │ │ │ │開商店及「洲旺公司」│ │ │ │ │ │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 │ │ ├───┼──────┼──────────┼───────┼─────────┤ │五十 │97年3月1日 │乙○○向潮州大芳商店│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收取貨款2,940 元後,│編號20部分。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未繳回「洲旺公司」而│ │ │ │ │ │予以侵占入己。 │ │ │ ├───┼──────┼──────────┼───────┼─────────┤ │五十一│97年3月22日 │乙○○先向潮州三發(│⒈即起訴書附表│乙○○犯業務侵占罪│ │ │ │圳喜)商店收取貨款49│ 二編號49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 │ │,300元,並在「洲旺股│ 。 │偽造之「陳儀青」署│ │ │ │份有限公司銷貨憑單」│⒉偽造之「洲旺│押壹枚沒收。 │ │ │ │上偽簽上開商店店員「│ 股份有限公司│ │ │ │ │陳儀青」之署名,表示│ 銷貨憑單」見│ │ │ │ │送貨後該商店尚未給付│ 偵卷第165 頁│ │ │ │ │貨款,復持以向「洲旺│ 。 │ │ │ │ │公司」行使,而將上開│ │ │ │ │ │貨款侵占入己,並足生│ │ │ │ │ │損害於上開商店及「洲│ │ │ │ │ │旺公司」帳務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 │五十二│97年4月9日 │乙○○將「洲旺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一│乙○○犯業務侵占罪│ │ │ │應給付給新園農會之陳│編號21部分。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列費7,500 元予以侵占│ │ │ │ │ │入己。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