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3號
98年度易字第849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寶鐵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營利事業統
- 兼代表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寶鐵工程有限公司、乙○○、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