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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3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莊鎮遠李謀榮江振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3號

                    98年度易字第84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寶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營利事業統
兼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寶鐵工程有限公司、乙○○、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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