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丙○○ 丁○○ 永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附民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7年度簡字第168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所失利益之價額難於估定;請求權人眾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