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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吳永宋陳怡先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
    戊○○

  • 原告
    丙○○
  • 被告
    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丙○○ 丁○○ 永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附民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7年度簡字第168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所失利益之價額難於估定;請求權人眾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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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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