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28號
附 民 原告 豪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原名顏順共 同訴訟 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附 民 被告 乙○○甲○○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 代理人 裴 偉共 同訴訟 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乙○○、甲○○被訴妨害名譽案件(97年度易字第53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甲○○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於民國98年11月24日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35 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暨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於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提案第21號之研討意見亦同此認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