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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447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447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峯昱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玉峯
被告
臺灣艾克提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邦彥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峯昱國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臺灣艾克提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峯昱國際有限公司、臺灣艾克提有限公司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查洪玉峯為被告峯昱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峯昱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張邦彥為被告臺灣艾克提有限公司(下稱艾克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同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峯昱公司及艾克提公司分別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所定之罰金刑。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公司之代表人所為實際上已導致前開標案缺乏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於公益,暨衡酌上開標案之規模、對公共利益之影響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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